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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唯冠公堂斗法:双方激战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1 17:26 来源: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苹果唯冠公堂斗法:双方激战
  图为双方出庭人员进入法院。   图为双方出庭人员进入法院。
  法院门口人头攒动,各境内外媒体以及当地民众早早排队等待旁听。中新社发   法院门口人头攒动,各境内外媒体以及当地民众早早排队等待旁听。中新社发

  IPAD商标权纠纷案2月29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双方围绕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公司是否形成商标转让,以及唯冠公司是否受商标转让协议的约束两个焦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该案当庭并未宣判。

  商标案二审开庭

  在2月29日上午的庭审中,双方围绕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公司是否形成商标转让,以及唯冠公司是否受商标转让协议的约束两个焦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于2010年4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11年底,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驳回苹果起诉,认为IPAD商标转让“授权书的内容及签名盖章均是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唯冠)没有关联性”。苹果公司和IP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庭审引来数十家媒体

  2月29日上午的庭审吸引了数十家境内外媒体的关注。在审理现场之外,法院还在3个法庭进行视频直播,供记者及公众旁听,满足旁听需求。与此同时,广东高院还在其官方微博(http://weibo.com)进行了直播。

  庭审中,上诉人的代理人提出,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在人员职务安排、商标管理等方面都存在混同,而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合同只能约束台湾唯冠,而不能约束深圳唯冠,并认为参与合同谈判的所有人不能代表深圳唯冠,均是错误的。

  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则认为,上诉人在一开始就要求得到唯冠授权的人签署书面协议,虽然深圳唯冠的人员作为唯冠的联系人与上诉人联系,但是谈论的所有事情都是以台湾唯冠的名义,邮件落款、附表也都是台湾唯冠的。

  双方对证据提出异议

  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9份证据,被上诉人提供了7份证据。但双方均以对方提供的不是新证据而提出异议。

  上诉人方有一名证人鲁滨逊先生出庭作证。鲁滨逊在法庭上表示,2009年8月至12月间,他代表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主要通过电子邮件与深圳唯冠公司的袁辉谈判。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以该证人出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和证人是上诉人方工作人员为由,提出异议。

  据了解,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子公司。其中,深圳唯冠2001年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IPAD”商标的注册。2009年底。苹果通过其中介———英国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3.5万英镑的价格签署了包括“IPAD”在内的全球商标转让协议。

  对此,深圳唯冠认为,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是独立的法人,谁也无权处置对方的商标。而苹果公司则认为其购买的唯冠全球商标权利范围包括中国大陆。

  2010年4月,深圳唯冠和苹果曾就商标转让进行谈判,但并未达成一致。苹果公司遂率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深圳唯冠公司执行其与台湾唯冠电子股份公司达成的商标转让协议。

  (本报综合报道)

  纠纷

  蔓延

  事实上,除了在中国起诉苹果侵权外,唯冠方面还下着“一盘更大的棋”———在美国起诉苹果,要求法院判定当年苹果购买IPAD商标的协议无效,从而收回IPAD商标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以及越南的使用权。

  2月17日,唯冠方面向美国加州高等法院提交上诉书,指控苹果在2009年12月收购IPAD商标权时存在交易欺诈,要求法院禁止苹果使用这一商标。该案还未确定具体审理日期。

  2月28日,唯冠方面修正了此前在加州对苹果提起的IPAD商标侵权指控,认为苹果在获得IPAD商标时存在故意误导欺诈、隐瞒欺诈、诱惑欺诈和不公平竞争行为。

  唯冠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证据表明,唯冠和苹果代理商在2009年12月23日签订的协议是因为后者的隐瞒欺诈和重要事实压制所促成的,所以,2009年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苹果发言人则重申,“多年前,我们购买了唯冠公司在全球十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IPAD商标权。唯冠拒绝承认和履行涉及中国部分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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