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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院长:立法提高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8 07:06 来源: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张刘涛

  “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活动的利率标准,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因地制宜地设立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早报记者昨天获悉,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将向大会提交《关于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在建议中齐奇表示,民间借贷成本低、效率高,拓展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但也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正常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活动交织的特点,亟待通过制定、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阳光化、法制化,成为建立市场化大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

  最高法院1991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超过部分利息不予保护。“这一《意见》已远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也与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不符。一些专家认为,‘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下’的笼统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齐奇建议,应从立法层面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或进一步细化其在不同地区、情况下的利率标准,“立法规制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标准,要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考虑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也要有助于法院依法制约存在高利贷化倾向的不规范民间借贷活动。”

  据齐奇介绍,民间借贷中,一些地方不仅有职业放贷人,还出现了专为借贷双方“搭桥”的职业中介组织。一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充当民间借贷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流入民间放贷,牟取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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