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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祺华:防止因信用缺失致使经济恶循环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9 11:36 来源: 新浪财经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进程,社会信用状况一直堪忧。

  据了解,2003年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信用评估部和北京国商国际资信评估公司联合对全国的近10万家涉外经贸企业进行的“外经贸企业信用信息跟踪调查”的调查结果表明:我国企业信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拖欠货款、贷款、税款”(76.2%)、“违约”(63.2%)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42.4%)。

  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甚至形成涉及面更广、危害更大的债务链,使资金周转速度减慢,难以维系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拖欠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并且银行信用证垫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情况大量发生。

  信用秩序混乱,不仅直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形成恶性循环,经济领域充斥着“守信吃亏,失信有利”的错误观念,致使失信成为市场普遍现象,形成所谓的“赖账经济”。

  为了减少信用缺失对市场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戕害,2008年,国务院将人民银行职能由“管理信贷征信业”扩大到“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成为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并代拟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制定了《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规划》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征信系统在全国部分地区共采集了包括企业养老保险缴存、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欠税、企业电信缴费及欠费、企业法院判决和执行、企业行政处罚、企业许可认证、上市公司监管等信息以及个人车辆抵押登记、个人低保、个人法院判决和执行、个人税务、个人公积金等有关的信息,合计共16个部门17类非银行信息。

  但是,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尚有突出瓶颈和困难:在征信法律法规不健全、部门信息分割等现状下,信用档案信息采集和更新难。以江苏中小企业征信系统为例,目前,该系统征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信贷、纳税、公共事业收费、奖惩等信息。这些信息分散于工商、税务、环保、社保、电信、质检等10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间都已经形成了独立的管理和保密制度,所提供数据受行业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管制,标准也不一样。因此,企业信用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如: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起诉记录等都相互封闭,约定俗成规定,信息不得向系统外部门提供。

  不少行政部门认为其没有义务将原本不公开的信息无条件、定期提供给人行。提案人在日常工作中也经常遇到持此类态度的行政部门。

  各单位对提供信息心存疑虑,主要是担心影响自身业务发展。以移动公司为例,由于移动业务竞争非常激烈,担心当前信用良好的客户,因有不良历史信用信息被个人征信系统披露后,客户退网,被其他移动业务运营商挖走客户。这样,移动很可能只提供客户现有信息给个人征信系统,而不会将客户的历史信息提供给个人征信系统,或者将客户信息进行一定的技术处理后再提供给个人征信系统。

  目前,由于缺乏全面有效的征信体系,银行业自身也存在重复建设、各自为政的痼疾。为了争做大型客户业务,银行之间相互封锁信息,降低授信条件。尤其在没有充分取得必要的客户经营信息的情况下,蜂拥而上甚至盲目为客户提供授信。而一旦客户经营出现问题,一些中小型银行又往往在缺乏正确判断的情况下盲目抽逃信贷资金,对一些存在盘活资产、化解风险可能性的客户和其他授信银行造成极大被动。事实上,目前存量资产中相当一大部分贷款是在金融机构各自为战、过度竞争、信息严重缺失的格局下形成的。

  由于银行的规模和谈判力的限制,银行之间的信息获取很不对称,当一些企业已经出现一些经营困难的时候,掌握信息量较多的银行就会率先退出,而一些较小的银行由于掌握信息较少,还会加大对该企业的放贷规模,从而对其信贷质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部门利益造成信息壁垒已经成为横亘在征信体系推行过程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这并不是不可以逾越的障碍。江苏省在这方面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江苏的做法可以归结为四个字——“自下而上”。不是自上而下推动,而是从地市一级的试点城市为突破口,与当地政府展开合作,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体系,赢得各职能部门对征信工作的理解、认可和支持,以形成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支持、人行推动、多方参与、合力推进”和谐共赢的工作格局。

  例如,江苏省人行南通和常州市中心支行已分别与辖区的税务、电信、工商环保等11个和8个部门达成了信息采集共享协议。2009年11月28日,人行南京分行与南通市政府签订《南通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共建共享协议书》。2010年7月28日,人行南京分行与常州市政府签订《共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合作备忘录》。两地市政府承诺将进一步推进市级有关部门与人民银行合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长效机制。

  但值得注意的事,江苏的情况以全国为大背景的情况下也只是个案。除了“自下而上”获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理解与认可,征信体系建设更需要“自上而下”得到国家层面的认可,在具体可行的法律框架中进行。

  我国至今尚无出台一系列完整有关信用信息征集、使用、披露、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这就造成了人民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诸多工作,如征集信息、制定像美国等西方国家已有的评级标准、实施市场监管等都无法无据,在信息采集、加工、处理、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

  故提案人建议: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建议国务院尽快完善通过《征信管理条例草案》并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确立信息征集、使用、披露、保护和监管的主要原则。《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中应明确人民银行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牵头组织职能,同时明确工信、财政、工商、税务、质检、社保等各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明确职责分工;二是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尽快制定信用评级标准,对企业个人使用征信平台时既起到提供参考数据的作用,又消除企业及个人以为其隐私信息被完全披露之疑虑;三是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并加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部委有关中小企业的担保奖励、财政贴息、专项资金扶持;突破部门和行业壁垒,实现联合征集,促进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银行、企业间顺畅交换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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