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车险无责不赔条款废除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9 14:47 来源: 天津网核心提示
此次改革方案体现了三大亮点:强化消费者利益保障、突出市场化改革方向、稳步推进防范风险。在此次出台的车险新规中,广大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得到了回应。
中国保监会8日出台《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通过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促进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拟订更加科学合理,承保理赔服务更加规范标准。总体来看,此次改革方案体现了三大亮点:强化消费者利益保障、突出市场化改革方向、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强化消费者利益保障
随着我国商业车险市场不断地发展、完善,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存在承保理赔服务不到位等各种问题。尤其是去年以来,广大公众对车险合同中“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不合理条款的质疑一直不断,车险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可以看到,在此次出台的车险新规中,广大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得到了回应。针对“高保低赔”,《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针对“无责不赔”,《通知》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在如实告知方面,《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有条件自行确定条款费率
此次车险新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差异化。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般的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同时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以打破单一模式,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要,但同时采用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
《通知》规定了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条件,包括保险公司必要的偿付能力、产品开发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如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具备专业的研发管理团队和业务信息系统等。
赔付能力水平纳入监管
从此次改革方案看,稳健是一个贯穿始终的因素。为防止车险恶性竞争情况重现,改革采取循序渐进的推进方式,对保险公司的自定费率,监管部门将根据综合成本率和偿付能力水平进行动态监管。
《通知》规定,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通知》建立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保险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平均商业车险综合赔付率与商业车险预定赔付率相差较大的,应当向保监会报告说明原因。此外,商业车险产品违反规定的,“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产品”。
新华社记者 李延霞 王文帅
(据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