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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行业协会不得搞价格同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1 14:47 来源: 晶报

  行业协会不得搞“价格同盟”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谋求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采取维持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昨日,市法制办公布《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有30个以上单位会员

  可申请成立行业协会

  《条例(征求意见稿)》对行业协会的成立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行业协会符合以下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登记:(一)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二)协会章程经成立大会通过;(三)有规范的名称;(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同区域内已成立的相同行业协会少于3家;(七)依据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

  新兴产业或特区相同行业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相关组织数量未达到有30个以上单位会员的规定,但会员数量达到该行业经营主体总数的30%以上或会员销售额达到该行业销售额的50%以上的,登记机关可以准予登记。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登记的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行业协会不得搞“价格同盟”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谋求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采取维持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强制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加入其他行业协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向会员收费或摊派;不得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举行行业评比活动;不得通过设立企业或向会员投资等方式从事与会员业务相同或近似,构成或可能构成与会员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

  会员被协会惩戒情况

  将录入企业信用系统

  行业协会有权根据章程及本行业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对会员采取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除名、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则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行业协会应当将惩戒决定和复审决定报送登记机关备案。会员被行业协会惩戒及执行惩戒决定的情况依法录入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政府可购买行业协会服务

  政府可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是《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一大特色。其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转移职能给行业协会增加经济负担的,或者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的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此外,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行政机关和本协会会员分开,不得与国家机关和本协会会员合署办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并逐步将可以由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也可以根据其业务范围和能力,向相关部门就转移或委托部分行政职能提出申请。

  违规筹集资金严重者

  可被吊销《登记证书》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登记后超过十二个月未开展活动的,或者不能开展相关活动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能的;(五)擅自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自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并由行业协会对当事人按照章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反馈途径】

  市民可于5月9日前通过来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市法制办:

  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79

  邮编:518035

  联系人: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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