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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非现金方式福利不征个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2 13:27 来源: 哈尔滨日报

  4月11日,正值全国第21个税收宣传月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接受在线提问。

  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建房如何计征个税?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方法核定,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那么如果是亲属之间转让是否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卢云介绍,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上述正当理由的情形,例如妻弟关系不在范围内。

  针对个人转让自建房,无相关发票该如何计征个税?卢云介绍,根据规定,对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原值,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财产原值,并据此计征个税。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等暂免征个税

  现实生活中,单位给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计征个税?独生子女费、安家费呢?

  卢云说,按现行个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计征个税。

  针对独生子女费,卢云介绍,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所说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规定数额标准之内的补贴。

  针对安家费,卢云还介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税,如不符合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税。

  非现金方式福利原则上不征个税

  有网友提出,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计征个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也是如此?  

  卢云介绍,根据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税。

  卢云还介绍,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地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标准之内不计征个税,如果未规定,单位发放此项补贴,应计征个税。

  卢云说,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卢云还说,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计征个税。

  两处以上收入者

  缴纳个税可自选

  如今,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情况十分常见,应该在哪儿缴纳个税,是纳税人自己选择还是在收入多的那处缴纳?

  卢云介绍,我国有明确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卢云还介绍,我国现行个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税。由于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据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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