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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捐款无约定禁用于基金会运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5 06:20 来源: 东方早报

  基金会因开展募捐以及为突发事件接收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自身网站和其他公开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日常运作费用的,还应公布列支的情况。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综合新华社电 民政部昨日就《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主要针对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行为,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和保值增值行为以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等三方面进行了规范。如:基金会募捐时,应当在开展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捐赠协议没有约定从公益捐赠中列支日常运作费用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征求意见时间截至5月3日。

  募捐前公布使用计划

  《规定》对基金会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规定》,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基金会通过义演、义赛、义卖等活动进行募捐时,应当在开展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规定》明确,基金会因开展募捐以及为突发事件接收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自身网站和其他公开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成本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日常运作费用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规定》指出,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同时,基金会制定的内部制度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和捐赠人的查询;公募基金会制定的内部制度,应当在本组织网站、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媒体和其他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的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开。

  接收捐赠须订书面协议

  《规定》明确,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日常运作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年度日常运作费用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同时,基金会在开展公益项目时发生的项目直接成本,捐赠协议或者募捐公告中有约定的,在约定范围内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基金会接收捐赠时,应开具票据,并与捐赠人订立书面协议,按照协议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协议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用于公益事业。

  同时,对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应在应急期结束前或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

  区分交换交易和捐赠

  《规定》明确,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规定》指出,基金会进行交换交易,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同时,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规定》还明确,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二是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三是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各级民政部门可以依据该规定,在年度检查和评估工作中,对基金会加强指导与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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