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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修改版发布 外资险企也可办交强险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1 12:04 来源: 南方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8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中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条例》明确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条例》还规定,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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