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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补偿金低于平均工资3倍免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5 07:50 来源: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电 单位给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个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时间如何认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如何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现行个税政策,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按规定缴纳个税。“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不应界定为补偿金,这部分收入应征收个税。”

  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优惠。自认定批准有效期当年开始,3年内可申请享受可享受15%优惠税率,但需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逐年判定。

  在西部大开发的产业政策中,我国颁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但原目录已经到期,新目录尚未出台,那么,符合原目录规定的企业,可否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如何申请呢?

  纳税服务司介绍,在新《目录》公布前,符合原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但在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新的《目录》公布后,符合目录范围且已按税法规定25%的税率汇算清缴了的企业,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15%的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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