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投资范围放宽意义重大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8 15:23 来源: 上海金融报记者姜瑜
为适应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形势,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更好地贯彻落实《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金运用办法》)等监管规定,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进一步放宽无担保债券投资范围的同时,还强调将根据有关情况,适当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保险资金运用将进一步松绑据了解,以往险资可以投资无担保债券,但以簿记建档方式公开发行的各种无担保债券是保险资金的投资“禁地”,现在政策对此进行“松绑”。《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可以投资以簿记建档方式公开发行的已上市交易的无担保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等债券。同时,保监会将根据有关情况,适当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并将出台《资金运用办法》等规定中有待完善的业务规则。业内人士分析,保监会此次将调整投资比例,主要是为了让保险资金的操作更灵活,更适应市场的需求。
此外,发行核准流程也大大缩短。根据《通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具体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获得备案后,该机构再发行投资标的、交易结构、偿债来源、信用增级和流动性安排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的产品时,按规定事后报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目前包括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保监会强调,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改革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等体制、机制。
偿付能力仍是一道门槛《通知》中提到,保险公司开展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等投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应满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财务指标下降,不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不得开展新增投资。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状况,推进和加强分类监管。
由此可见,偿付能力仍是保险资金投资的一道门槛。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保险公司需满足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的条件。然而,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均“不理想”。相关上市险企年报显示,中国人寿2011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70.12%,但对比2010年211.99%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有较大幅度下滑;中国平安2011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66.7%;新华保险通过上市前股东增资和A+H股发行上市,偿付能力充足率升至155.95%,略高于150%。其他百余家非上市公司中,也有一些公司在150%附近徘徊,如大地保险、太平财险、天平汽车、泰康人寿、中意人寿等。此外,还有十几家公司2011年的偿付能力“跌破”150%,如天安财险、嘉禾人寿等。
因此,险企要想在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等方面投资,需时刻关注自身“偿付能力”,并积极扩展投资渠道。
讲究投资队伍的专业性一直以来,保险资金的运用面临巨大挑战,其中之一便是“人才储备不够,投资队伍不实用”。中国保险学会会长罗忠敏在前不久举行的“保险资金运用法律与实践”研讨会上指出,”保险资金运用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即既熟悉保险市场,又熟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既熟悉国内,又熟悉国际金融市场;既懂业务,又懂法律。加强投资队伍建设,核心在于提高投资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对这一问题,《通知》中特别指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保险公司开展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业务,可以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在保险机构建立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专业团队,由该专业团队统一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由此可见,投资队伍的专业性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