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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出台 争议海域全面预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1 11:06 来源: 中国网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出台 争议海域全面预报

  中国网5月21日讯 (记者 冯竹)5月20日,国家海洋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在京召开《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新闻发布会。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主任石青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司长王振江、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和规划司司长王殿昌、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司长王锋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主任石青峰讲话(摄影 中国网/冯竹)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主任石青峰讲话(摄影 中国网/冯竹)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石青峰表示,我国是世界上遭受海洋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平均每年因各种海洋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超过100亿元。为有效减轻海洋灾害损失,促进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由岸站、浮标、船舶、卫星、飞机、雷达等手段组成的立体化海洋观测网以及统计和数值预报相结合的海洋预报系统,为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海洋观测网缺乏统一规划,致使有些海域的海洋观测站(点)密度不够,有些又距离过近、重复建设;二是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海洋观测环境遭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观测数据的连续性和代表性受到影响;三是海洋观测资料分散在多个部门和单位,统一汇交和共享制度尚未建立,致使资料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四是随着海上国际合作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涉外海洋观测活动和观测资料管理需要明确;五是非专业机构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影响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出台争议海域全面预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司长王振江讲话(摄影 中国网/冯竹

  因此,从加强海洋观测预报管理,规范海洋观测预报活动,防御和减轻海洋灾害,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服务的角度出发,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3月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15号令公布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首部关于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管理的法律规范,对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海洋局将在发布会后加快推动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并采取制作宣传材料、开辟报刊专栏、举办培训班和开展全国执法大检查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司长王振江表示,《条例》共有六章四十条,主要就海洋观测网的统一规划与建设、海洋观测站(点)和观测环境的保护、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共享、海洋预报警报信息发布等作了规定。

  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和规划司司长王殿昌讲话(摄影 中国网/冯竹)   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和规划司司长王殿昌讲话(摄影 中国网/冯竹)

  为解决当前海洋观测网缺乏统一规划的问题,《条例》明确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编制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条例》强调,海洋观测站(点)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因水利、气象、航运等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观测的,应当事先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科研等活动需要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应当事先报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为最大限度避免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遭到破坏,《条例》指出,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禁止在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影响海洋观测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以及进行围填海、爆破、倾倒废弃物等影响海洋观测的活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要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无法避免的,要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海洋观测站(点)。

  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司长王锋讲话(摄影 中国网/冯竹)   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司长王锋讲话(摄影 中国网/冯竹)

  《条例》要求国家建立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制度,承担志愿观测的船舶、平台所需要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由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购置、安装和维修;船舶、平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要予以配合,并承担日常管护责任。

  为提高资料利用效率,《条例》确立了海洋观测资料统一汇交和公益事业使用资料的无偿取得制度,规定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要向海洋主管部门统一汇交海洋观测资料,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由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提供。

  为加强对涉外海洋观测活动的管理和对外提供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行为的管理,《条例》明确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同时要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确需提供的,必须报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在批准前,要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军事秘密的,要征得有关军事机关的同意。

  为确保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地获得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条例》要求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要安排固定的时段或者版面,及时刊播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

  此外,针对个别非专业机构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的问题,《条例》还规定了除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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