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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原环保局副局长涉贿百余万获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6 20:50 来源: 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6月6日讯 记者黄洁 实习生王天颖 利用担任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不仅屡屡以为其他公司承接项目提供帮助的形式受贿,而且还让由其实际控制的、没有环评资质的公司承接政府环评项目,然后 低价转包贪污公款。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通州区原副局长胡建华日前因犯受贿罪、贪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据统计,胡建华累计受贿金额119万余 元,贪污40万余元。

  现年52岁的胡建华,原是通州区潞河中学的一名教师,1986年12月进入通州区环保局,2000年9月开始担任通州区环保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04至2005年间,胡建华利用担任通州区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以128.7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市值168.31万余元的别墅,从中受贿人民币39.56万余元。

  2007年至2009年间,胡建华利用担任通州环保局副局长,并兼任通州区燃煤锅炉房整合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承接燃煤锅炉房整合项目招标代理权提供帮助,期间收受支票3张,共计人民币22.08万余元;后胡建华又以旅游需要用钱为由,向该公司索要人民币5.6万 元。此外,胡建华还在此期间,为江苏苏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承建的项目提供帮助,以自己实际控制的北京大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的形 式,收受了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47.17万余元。

  对于上述事实,庭审过程中,胡建华一律予以否认,称自己在买房过程中享受到的是正常的市场优惠,没有受贿。至于收受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三张支票和5.6万元,胡建华辩解说:“我没有收到任何人给我的支票,5.6万元是考察费并不是旅游费。”

  除了上述受贿事实外,法院还查明,由胡建华实际控制的北京大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并不具有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但胡建华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使北 京大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顺利承接政府项目的环评工作,然后再低价转包其他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具体操作,从中赚取差价。通过此种形式,胡建华共贪污公款40 余万元。

  根据上述事实,通州法院认定胡建华已经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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