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局司法权移交地方 铁路自审时代终结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7 16:37 来源: 大河网-河南商报铁路法官检察官成公务员今后办案不再“畏首畏尾”
河南商报记者 王春胜/摄
河南商报记者 郭富收
昨日上午,我省境内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签字仪式在郑州举行,郑州铁路局所属的法院、检察院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正式移交河南,实行属地管理。
这也就意味着,铁路部门“自己人审自己人”的时代终结,铁路司法这个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存在了30年的“独立王国”,终于被纳入统一的国家司法体系。
协议
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地方
在6月底的大限来临之前,全国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开始扎堆移交地方,我省也不例外。
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昨日上午,河南省境内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签字仪式隆重举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领导现场见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民检察院分别与郑州铁路局签订了移交协议。
其实,早在2010年12月,中编办、最高法和最高检就联合签发《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同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还要求各地在2012年6月底之前完成改制任务。
目前,全国已经有15个省市境内的铁路法院和检察院移交地方。
昨日,省高院、检察院与郑州铁路局签订协议,实现法检两院在机构、人员、资产等方面一次性同时整体移交。此项协议包括了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人员过渡、资产移交、经费保障等内容。
职能
隶属关系变了,工作性质不变
根据签订的协议,郑州铁路局移交所属的郑州、洛阳两级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共有6个单位,其中有郑州铁路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及4个基层法院与检察院,全部划归省里直接管辖。
移交地方后,两级铁路法院的名称、机构规格等保持现状(中级法院为副厅级、基层法院为正处级),铁路法院移交给省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属地管理。铁检分院检察长由省委研究决定,两级检察院处级干部由省检察院党组管理。
移交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但工作性质没有变,仍然为铁路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据了解,之前铁路“两院”经费、人事由铁路局负责。多家媒体也报道称,铁道部已表态,称对铁路“两院”的经费保障只维持到今年6月底。
根据移交方案,今年7月以后,铁路法院工作人员及财政划归地方高院和组织部管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
截至目前,“两院”资产清算工作已经完成。移交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将分别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和洛阳市洛阳新区选址新建。
身份
铁路法官、检察官成了公务员
这场铁路司法改革,仅郑州铁路局就涉及200多名法官、检察官。这场改革并非没有难度,如薪酬体系的重构就激起不小的议论,业务指导的跨行政区域也被认为留下了隐忧。
据媒体报道,打响移交第一枪的太原铁路局司法机关就面临人员待遇骤降的情况:移交前,一名副科级铁路法官月收入可达6000元,而同级别的地方法院法官月工资不到3000元。
关于薪酬问题,据郑州铁路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可能领导阶层的工资低了,但普通人员工资差别不大。而移交地方后,铁路上的法官、检察官都变成了“吃皇粮”的公务员。
改革
30年“独立王国”被打破
纳入统一的国家司法体系
“由于对涉及铁路的案件具有管辖权上的优先性,铁路司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一直备受质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与地方法院、检察院不同,改革前的铁路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属于铁路局编制,和铁路系统是“一家人”。
自己人审自己人,铁路法院、检察院屡屡遭到“倾向铁路一方”的质疑。
就连铁路法院的人也承认,最大弊端是“保护主义”,有的案子被地方管辖了,铁路方面会要求把案子要回来,自己处理。
事实上,国内不少判案都能证明这一点。与铁路部门对簿公堂,总是“维权太难”。
终于,这一坚冰被打破。
这场改革,也意味着铁路司法这个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存在了30年的“独立王国”,终于被纳入统一的国家司法体系。
法官、检察官们都很明白,今后办案将不再由铁路局党委审批,也就不用再“畏首畏尾”。
相关链接
铁路司法机构的变迁
1953年
我国建立铁路运输法院。
1954年
建立铁路运输专门检察院。
1957年
“反右”时撤销,运输案件交由地方法院、检察院办理。
1982年
我国重新组建铁路司法机构,这次构建的是铁路系统司法机构的“独立王国”,设立铁路运输高级、中级、基层法院三级。检察院也一样,分为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局一级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铁路分局一级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三级。
1987年
由铁道部管理的两个司法单位“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撤销。
2004年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改革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和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将其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曾担任最高检铁路运输检察厅第一任厅长的陈振东对媒体说,铁路部门设立的垂直领导、自成体系的司法系统,不符合我国现行司法体制。而“两院”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地方司法机构也能办。
2010年12月
中编办、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签发《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同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