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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乱收费问题探析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1 20:5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月2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第三版刊载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撰写的《商业银行乱收费问题探析》,全文如下。

  商业银行乱收费问题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群众和企业对此反映强烈。去年下半年以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精神,规范商业银行贷款相关收费,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浙江、湖北等11个省(市)对商业银行贷款相关收费进行检查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商业银行乱收费的表现

  从检查和调研情况看,一些商业银行收费种类复杂、名目繁多,少则几十项,多者数百项。这些收费项目绝大部分由各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只需报经专业监管部门备案即可收取。商业银行乱收费的表现有以下几种:

  继续收取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但部分商业银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向小型微型企业违规收取相关费用。此外,部分商业银行在2011年7月1日后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存折工本费,签约工资账户年费等。

  借贷款之机强制收费。部分商业银行利用贷款优势地位,在贷款过程中借机附加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强制客户接受与其真实需要不符的服务而收取费用。一方面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强制收取贷款承诺费、财务顾问费、融资顾问费等,将实际交纳或同意交纳这些费用作为发放贷款的前置条件。另一方面在个人贷款过程中,对贷款个人强制收取个人理财费、个人融资顾问费,并将实际交纳或同意交纳这些费用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如某支行在审核发放个人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共计违规收取个人融资顾问费100多万元。

  收费后少服务或不服务。一是部分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收费标准从每年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问题突出。有的商业银行在收费之后并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有的银行只是定期给客户发送电子杂志,有的银行出具的所谓“财务顾问报告”其实就是银行向企业贷款后应当出具的贷后检查报告。二是部分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收取融资顾问费。如某分行在签订的一份融资顾问协议中规定,如果融资成功,企业需向银行交纳300万元的融资顾问费;融资不成功,企业也需向银行交纳10万元的工作经费。三是有的银行对贷款企业收取综合服务费、企业信息服务费、信息咨询业务服务费等,但不能提供相关服务记录,交费的企业也反映没有得到相关服务。

  转嫁成本乱收费。部分商业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将一些理应由其自身承担的经营成本转嫁给客户,混淆了银行本身职责和服务的界限,将其自身的职责作为服务内容向客户收费。如一些商业银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贷款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将贷款资金委托银行监管,此举本身是为了银行控制信贷风险,但银行却要求贷款客户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资金监管费、资金托管费等。如某支行2011年对两家小企业发放3笔贷款共计820万元,以贷款金额1%左右的标准向企业收取资金监管服务费共计9.6万元。

  二、商业银行乱收费的危害

  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尽管商业银行自称“只是将利息转化为收费,没有增加群众和企业的负担”,但是,调查中多数群众和企业都认为这些收费不合理,不该收,对商业银行不交费就不给贷款的行为感到无奈。检查中还发现,为应对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部分商业银行甚至制造虚假服务协议和服务记录,要求企业和贷款人补签协议、在虚假的服务记录上签字盖章,情节十分恶劣。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近年来国际经济形势严峻,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但实际落实情况仍不容乐观。检查发现一些商业银行在企业贷款合同中除了在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20%,还要再收取相当于基准利率上浮10%-20%的常年财务顾问费或者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融资顾问费,而且大部分是在贷款前后一次性收取。这样一来,贷款利率便无法反映真实的融资成本,一次性收费的方式又进一步增加了企业负担。

  中间业务虚假繁荣。目前,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发展过度追求短期考核指标,经营方式总体粗放,金融创新明显不足,不能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调查中,不少企业反映,如果不是为了贷款肯定不会购买这类服务。借发放贷款之机收费,一方面银行收入只是实现了数字上的增长,信贷业务与中间业务“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无法分散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借发放贷款之机收费成本低、收益大,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商业银行缺乏发展真实中间业务的动力,从长期看,必将损害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商业银行乱收费的原因

  中间业务考核指标不科学。为规避经济风险,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一些商业银行总行制定相关的业务考核政策,对基层行下达不科学的中间业务考核指标。为完成考核任务,各分支行相互攀比,想方设法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借发放贷款之机收费成为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最容易的渠道,在当前信贷规模偏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有的分行甚至下发文件强化这种与贷款捆绑收费的方式。如某分行下发《关于个人信贷收取融资顾问费的进一步相关要求》等文件,要求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严格按照相应比例收取个人融资顾问费,任何支行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

  收费缺乏自律。部分商业银行基层领导和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利息可以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倍,目前执行的利率只是基准利率上浮10%-20%,加收一些企业常年财务顾问费、个人理财顾问费,只是将利息转化为收费而已,没有什么问题。但由于个别商业银行缺乏自律意识,将“自主定价”转为“随意定价”,造成乱收费现象丛生。此外,有的商业银行缺乏公平、透明、收费服务自愿的意识,银行网点收费信息标示不充分,服务信息不透明,将一些费用成为变相的强制收费,没有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行业监管缺位。在我国现行银行监管制度下,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有着密不可分的利益关系。监管部门官员可以转身成为银行顾问或高层管理人员,造成“旋转门效应”,导致监管和处罚力度弱化。在缺乏有效监管和严格规范的情况下,一些商业银行在2008年、2009年已经开始利用发放贷款来收费,各商业银行之间对收费方式相互“借鉴”、“学习”,致使借贷款之机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在商业银行间迅速蔓延,形成全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四、商业银行收费问题的建议

  治理商业银行乱收费问题,既要靠内部行业自律,又要靠外部监督;既要提高银行的服务意识,也要打破“垄断”。因此近期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对贷款过程中的强制收费、收费后少服务或不服务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进行检查。整肃经营环境,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在严格检查的基础上,推动和督促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收费进行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项目,有实质性服务内容和服务条件的,可以予以保留;服务内容不充分,目前服务条件也不成熟的,应当暂停收费;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应当坚决予以取消。

  推进《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出台。通过出台相关规定,着重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群众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监督权。通过检查规范和政策完善,提高银行收费的透明度,减轻企业融资负担,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监管人员回避制度。“旋转门”制度是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家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行业监管部门的回避制度,规定监管人员在离职三至五年内不得在监管对象单位任职,监管人员也不应从监管对象中直接选拔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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