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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新政解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4 07:23 来源: 国际商报

  作者:魏建玲 宋淙淙

  自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在业内备受关注。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步伐的逐步加快,贸易企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过程中涉及的问题也越来越具有针对性。为切实服务跨境贸易企业,本报携手摩根大通银行,联合开设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解读专栏,以飨对该话题密切关注的读者。

  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审核确定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共计9502家。日前,本报就贸易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过程中最为关注的几点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以下称“货政二司”),获得了跨境人民币结算领域的权威解答。

  记者:六部委已于日前公布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此名单会通过什么途径通知到各银行?

  货政二司:根据今年3月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上报的重点监管名单基础上,六部委审核确定了重点监管企业共计9502家。六部委已于6月5日联合印发《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至此,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

  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确定后,中国人民银行将把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下简称RCPMIS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相关要求和审慎监管规定,依托RCPMIS系统,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加强审核,切实防范风险。

  记者:进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进行跨境人民币业务时会受到哪些具体方面的限制?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何时更新?

  货政二司:进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仍允许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进行重点审核,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监管。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存放境外。

  六部委将根据各省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上报情况及六部委掌握的情况,及时对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进行调整。

  记者:目前非试点企业可否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各省份对此执行标准是否统一?对口岸城市企业与内陆企业执行标准是否统一?

  货政二司: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依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各地将执行统一标准。

  记者:如果一家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在境外直接购汇后不支付给境外出口商,而是支付给境外银行,此种业务能否办理?

  货政二司:此项业务不能开办。根据《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中第四条规定,境内企业进口支付人民币不能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能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业务。

  特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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