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规定企业开发风光能需审批 专家称有法可依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9 08:17 来源: 中国广播网中广网北京6月19日消息(记者杨沼畔 黑龙江台记者宋先智)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不少人的意识中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而昨天这两种资源却引发了一场讨论。
黑龙江新颁布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有网友就发出了质疑,难不成今后自己晒太阳政府也要收税?事实果真如此吗?黑龙江有关部门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规定?
6月14日,黑龙江省颁布了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条例规定了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坚持利用与保护并重,因地制宜、综合有序、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及自然生态的影响,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
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企业在对气候资源探测开发之前需申请《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并进行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依照国家有关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的规定执行。如企业有违规可根据情况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
据了解,目前新能源发电,尤其是风力和太阳能发电技术日趋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而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种现象,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宣教处处长张望朝表示,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意义是积极的。
张望朝:《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出台之后引出了一些争议,我们应该看到我国不仅人口众多而且气象灾害偏多,气象立法适当超前有助于地方政府和企业更多关注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助于我们把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更好地利用。现在来看,这部法规的象征意义要远远大于它的可操作性。这个象征意义在于它在我国利用科学技术协调人与大自然的关系方面是一种法律性的保障。这个条例的出现能让我们产生一种认识,即法律、科学、自然、人类得到了有机的统一。条例经过实施若干年就可能为其它的省所借鉴。
中国之声夜班编辑昨天电话采访的专家也告诉我们公众的质疑其实是一种误解。在《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中,所谓的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换句话说,这里的气候资源是指经过人力劳动之后的资源,而不是直接的太阳光。
专家表示风能和太阳能都属于气候资源,它的开发确实应该本着小心谨慎的态度,对此立法是必要的,开发出的资源也理应归国家所有。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风能、太阳能等资源的开发利用一直以来都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而黑龙江此次新出台的地方法规新在“探测”两个字。
林伯强:风电跟太阳能项目本来就需要国家批,风厂不仅要有风还要有地,土地是国家,所以无论如何都是要批的。黑龙江出的条例讲的是前期的探测风能、太阳能的数据,跟建风厂应该是两码事,进行风电太阳能建设之前都要通过至少一年的数据,要对整个气象进行测试才知道这个电厂到底是否具有经济性。以往企业自行就可以开始进行探测,我觉得这一点应该差异待遇。
换句话说,企业在开发利用相应的气候资源前探测出的数据也同样应归国有。不过就资源本身来讲,国家一直非常重视传统的水电、火电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因此限制和关停了一些地方的小水电和小火电项目。然而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也属于新能源,属于清洁绿色能源,出台相应的法规不会变相遏制住新能源的发展吗?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这样说。
林伯强:这个跟国家是否支持风能、太阳能这个新能源项目应该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因为风能、太阳能是很局部的项目,我觉得它对整体大局不应该产生什么影响。
这其中有些争议的焦点在于既然太阳能属于国有,那在自己家装了太阳能热水器岂不是也不能随便用了?林伯强表示,民用和工业用在相应的法规里是有明确区别的,百姓自家装的太阳能设备不受影响。
林伯强:目前讨论的气象数据跟家里的太阳能热水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风电、太阳能的基本气象探测资料是指某一个地区或者某一个项目所在地的气象资料,跟家里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是没有关系的,如果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是不需要测试气象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