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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贪局会议:加强资产追回国际合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8 09:28 来源: 检察日报
国际反贪局会议:加强资产追回国际合作

  从6月26日开始,为期三天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在大连举行,与会代表就如何切实有效地开展资产追回国际合作进行交流研讨。本报记者程丁摄

  加强资产追回国际合作,不为腐败提供避风港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综述 肖玮 徐日丹 徐盈雁

  从6月26日开始,为期三天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在美丽的海滨城市辽宁省大连市隆重召开。来自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名代表就国际合作追回资产、资产没收及双边、多边合作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经过深入交流与热烈讨论,与会人员分享了各国、各地区反腐败经验,并就加强资产追回国际合作形成广泛共识,纷纷表示将进一步加大与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紧密合作,在完善本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与各国、各地区建立双边或多边刑事司法互助,通过完善机制,加强追赃方面的信息交流,让腐败资金无处遁形,为建设繁荣、稳定、和谐的国际社会贡献力量。

  现实所迫:资金追回需要国际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腐败犯罪越来越呈现出行为跨国发展、资产全球流动的新特点。腐败犯罪中的资产跨国、跨地区转移,已成为各国、各地区有效惩治腐败犯罪面临的一个突出难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开展追缴和返还腐败资产的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已经成为各国、各地区反贪机构的共同愿望和迫切要求。

  资产追回是国际合作打击腐败最重要的环节和手段。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次研讨会开幕式上,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条法司腐败与经济犯罪条约主管迪米陲·弗拉西斯深刻指出,“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存在让腐败滋生的灰色地带。作为打击腐败犯罪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资产追回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人力,各国应当加强相互信任,在尊重彼此的主权、文化、司法等前提下,探索更加灵活、有效的合作方式,最大限度地开展资产追回国际合作。”

  “腐败不仅是危害社会稳定的公敌、削弱政府诚信的祸根,更是破坏经济肌体的毒瘤。只有根除腐败,国家才能发展壮大起来,人民才会享受到更多来自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乌干达共和国道德与廉政部部长西蒙·洛克多在发言中表露出对腐败犯罪的深恶痛绝。他认为,腐败现象已跨越国界,成为全球关注的问题,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作为一个交流合作的平台,为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反腐败委员会主席祖卡奈恩分析说,如果巨额国家资产以赃款赃物形式流入到国(境)外,就会造成国家的巨额损失,削弱国家的财政力量和经济建设能力,或使受害单位遭受严重损失,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成员国应增强紧迫感,在引渡犯罪嫌疑人以及冻结、扣押、没收和返还腐败资产等领域开展更加紧密的执法合作。

  “加强腐败资产追回合作,需要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迪米陲·弗拉西斯表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的召开揭开了国际反贪领域合作的新篇章,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执法和司法机构,落实和深化反贪领域各项合作、有效打击贪污腐败犯罪行为增添了新的活力。他期待也相信与会各方会分享在资产追回方面的有益经验,建立高效机制,制定合作战略,有力地推动国际反腐败合作取得更大成效。

  经验交流:在公约框架下建立追赃、预防机制

  2003年10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把各国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形成的共识用国际公约形式确定下来,特别是把资产追回作为国际合作打击腐败犯罪的重要环节和手段,确立了资产返还的基本机制。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公约》所创设的资产追回机制,极大地拓宽了各缔约国追回腐败资产开展国际合作的渠道,促进了各缔约国就资产追回问题开展国际合作的可能性,使腐败分子认识到,即使将财产转至境外,最终也将是除了得到应有惩罚外一无所获,这无疑是对腐败分子的极大震慑。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各成员国应当以《公约》为基础,加强自身打击腐败犯罪能力。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介绍说,国(境)外追赃是检察机关重要工作之一。为落实《公约》以及《公约》与我国国内法衔接的具体立法措施,中国修改后刑诉法增设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为检察机关对在逃贪污贿赂犯罪人员的追赃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修改后刑诉法生效后,中国将全面开展对潜逃境内外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赃诉讼工作。

  法兰西共和国腐败预防中心主任佛朗西斯·白迪说,在资产追回方面,法国以《公约》为基础,起草了一些追踪财产的措施,“法国专门设立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行动和情报处理中心,专门收集处理和输出有关秘密资金通道、洗钱的情报,一旦是涉及腐败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非法收入的洗钱行为,中心会立即向检察机关通报。”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和平介绍说,近年来,越南不断完善本国法律,并按照《公约》的要求加强与其他国家执法司法机构的交流合作,在资金返还、案件协查方面,数量、质量和效果都逐年加强。今年6月18日,越南国会还通过了反洗钱法,对协助他国扣押、冻结、返还腐败犯罪资产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为追赃申请国挽回经济损失起到积极作用。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反贪污委员会主席加戈斯·巴拉帕塔本迪认为,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效防范非法资金转移的重要措施。该国2011年颁布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中规定,领导干部要定期申报个人、子女、配偶的资产和负债等情况。如果作出错误的申报或者忽视汇报要求,就会面临法律的惩罚。

  建言献策:完善机制强化资产追回力度

  在研讨中,与会人员普遍表示,虽然目前资产追回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立法不完善、反腐败机构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国国内立法,积极做好国内法与《公约》的衔接,尽量减少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存在的资产追回法律障碍,使缔约国能更有效地利用公约规定的资产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等刑事执法措施,更有效地利用司法协助和引渡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措施,加强腐败资产追回的力度。

  西班牙王国加泰罗尼亚地区反欺诈局局长丹尼尔·德·阿方索·拉索指出,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司法协助时,常常面临被请求国的法律障碍,《公约》各成员国应当建立便利条件,制定更精炼、明确的法律,减轻彼此法律的隔阂。另外,许多国家反腐败职能部门设立过多,无疑会导致多头管理、权责不分,建议各国统一建立“资产追回办公室”,专门查办腐败资产跨国、跨区域转移案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专员冯文庄也认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巨大差异,往往成为腐败资产追回的绊脚石。如,在迅速调查取证的实际要求与严格的法律程序之间存在矛盾,不同的证明标准也会导致请求国很难按照被请求国对证据的要求收集并提供证据。应当吸收各国有益经验,建立一个全面、灵活、可行的法律框架,让相互之间的合作更顺畅。

  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副专员李铭泽指出,目前职务犯罪嫌疑人将赃款、赃物跨国或跨境转移手段隐蔽且多样化,检察官、法官等执法司法缺少专业人才,从而影响了办案效率,“有必要加大对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此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联合国应当适当安排给发展中国家提供高水平的专家援助。”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署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心高级检察与司法顾问基彭·佩克与阿根廷共和国萨尔和莫奇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塞巴斯蒂安·萨尔等代表,建议在国际上建立一个综合性的金融情报系统,用于收集大额、可疑的金融交易、分析潜在的洗钱活动等,各国利用该系统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通过情报系统查出腐败资金的动向。

  此外,与会代表还建议各国、各地区反贪机构通过高层互访,定期研讨、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等形式,增进互信,深入合作,提高资产追回国际合作水平。

  (本报大连6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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