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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强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责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2 13:02 来源: 国土资源部网站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王守智司长:《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加强了对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尽量减少新的闲置土地产生。

  闲置土地处置重在预防。这次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明确要求土地出让必须是“净地”出让,禁止“毛地”出让,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办法中规定,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二是明确了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强化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约束,促进土地及时开发利用。办法中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三是在规划、计划、审批和供地等方面强化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置闲置土地的监管措施,控制地方新增加闲置土地。办法中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二,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

  5号令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没有“动工”状态的具体标准,操作中经常遇到用地者以“围墙”为动工的现象,不利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另外,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计算标准也不清晰,闲置认定的难度很大。这次修订,专门在附则中作出名词解释,明确规定了“动工开发”、“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的具体标准,便于地方操作执行。其中,规定“动工开发”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区分需挖深基坑的项目、使用桩基的项目和其他项目,分别确定标准;“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第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更加完善,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5号令规定了处置的基本程序,但相对简略。这次修订,对处置程序予以进一步补充完善。一是增加了闲置土地认定的环节和方式,要求在确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以及闲置原因的基础上作出认定结论;二是完善了征缴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收费和收回的批准权限在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执行,并细化了具体的启动和操作程序;三是明确了土地使用者申请听证和复议、诉讼的权利,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救济权。

  第四,区分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强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责任。

  5号令对因不可抗力和政府原因造成的动工开发延迟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实践中很难把握。这次修订,一是细化了因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区分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特别是明确了政府不按期交地、修改规划、政策调整、处置信访事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对此采取协商方式处置。二是强调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地位,规定因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期交地导致土地闲置的,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加强监管。三是增设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闲置土地日常监管和调查处置中的法律责任,强化行政和刑事责任约束,确保相关监管措施的落实。

  第五,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

  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土地闲置是因政府原因导致的。本办法对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的处置上,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采取更加灵活和更加符合实际的措施,包括明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多种处置方式,强化了对土地权利人的保护,增强了该类情况处置措施的可行性,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另外,为促进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这次修订还采取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一是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开发进度报告制度,要求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二是在用地申请和闲置土地登记等方面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控制,增强对土地使用权人违规闲置土地的威慑力;三是在融资等方面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联动,促进土地使用权人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四是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备案制度,要求地方处置闲置土地必须备案,促进地方显化和利用存量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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