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独立的公共工程采购管理部门迫在眉睫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0-12-22 01:01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一直以来,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是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作为依据。
根据该法及规章规定,建设、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国家发改委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开展国家重 大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招 投 标 监 督 检查。
不过,这种多头“管理”和同体监督的模式却备受诟病:一是多头“管理”造成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同一招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督被人为地按行业分割,从而造成法律法规的不统一和资源的浪费,损害交易主体和社会的利益,也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二是多头“管理”造成现行监督执法职责分工交叉重叠,极易出现各部门相互争夺项目监督执法权和发生问题时相互推诿、监督缺位的现象。三是同体监督造成运动员和裁判员是一家,使权力不受制约,极易滋生腐败。四是多头“管理”和同体监督体制极大影响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
随着现存体制问题的不断暴露,特别是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不断深入,各地要求设立独立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招投标体制改革还在实践当中,我们必须思考、明确或解决法律、管理职能名称和管理职能内容三大问题。
我们的招投标法律相对滞后于社会经济和时代的发展,必须修改法律条款,使之更加符合设立独立管理职能部门的要求。但这个独立的管理部门到底叫什么合适?名称问 题 至 关 重 要 , “ 名 不 正 则 言 不顺”,而现存的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名称上,既有行业内的规划建设科(处)、建设科(处)、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等,也有改革实践中统一招投标监管职能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管理监督局等名称,在操作和交易职能上也有招投标中心、综合招投标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等各种叫法。
按照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历史及发展方向来看,管理体制有微观、中观和宏观三种模式。从目前来看,宏观模式(即设立独立的公共工程采购管理部门)属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这种模式特别契合中国解决招投标与政府采购自身问题的要求 , 也 为 中 国 加 入 政 府 采 购 协 议(G PA )做了准备。不仅如此,其职能范围比招标投标内容更丰富,外延更大,管理更超脱,契合财政改革方向及职能。另外,这样一来,容易解决许多实际问题。
当然,设立独立的公共工程采购管理部门在现实改革中往往受到部门利益压力、大部制压力和立法压力等各种因素掣肘,但这项改革非常重要,迫在眉睫。
(作者系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特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