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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官大贪看“腐败落势化”

2011年05月09日 03:21 来源:深圳商报

  □杨 涛

  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住建局原副局长李志强借职权之便贪污、受贿,违法违纪所得高达2293万余元,且横行当地多年,刁难、凌辱,甚至殴打不顺从他的干部群众,成为一大“官霸”。

  按理说,一个县的住建局副局长,不过是副科级,然而,他却能毫无障碍地地将2000多万非法所得纳入自己腰包,如此小官大贪绝非个例:比如原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大队长关建军,一个连科级干部都不是的官员,却是坐拥数以亿计财富的涉黑组织的头号人物;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副检察长、反贪局长穆新成,个人资产高达两亿。

  这种现象,用反腐败专家林喆的话来说,就是“腐败落势化”,就是指腐败现象从较高的职位向下落,向基层渗透。根据《南方周末》统计,10年里出现在媒体视野中涉案上千万的贪腐案例,科级(及以下)官员至少有17个,6个涉案金额近亿元或上亿元。科级以及科级以下的官员腐败呈现不断增大的趋势。

  其实,“腐败落势化”并不难理解。从政治学角度上讲,腐败与权力滥用只和权力大小以及权力是否受到监督与制约有关,与官员本身级别大小并无直接关系。法国政治学家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定理,这就揭示了权力与腐败的深刻道理。事实上,在实践中,我们看到,与小官大贪对应的,是许多厅级干部会在人大、政协会上诉苦,称他们买不起一套房子,因为,前者掌握了实权,而后者所掌握的权力委实有限。

  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腐败落势化”,跟另两种趋势也有很大的关系:一种趋势是,科级以及科级以下的干部所掌握的权力越来越大,一些至关重要的权力掌握在了科级及其以下的干部手中,给他们以“权力寻租”极大空间。第二种趋势是,基层小官权力越来越大,但是,我们的反腐败制度建设仍然很不健全,预防腐败、制约和监督权力的体制建设仍然停留在“雷声大、雨点小”的程度,体制与机制建设无法起到有效预防腐败的作用。比如当年李志强的同事郭玉玺说,和李共事期间,他曾多次找县委县政府的相关领导反映问题,总被告知“完了咱再研究”。最后他被调离了,李志强却还稳坐其位。

  消除“腐败落势化”,首先要加大打击力度,加大打击力度始终是震慑贪官的一个有效武器。但是,对于科级及其以下的干部贪腐行为的打击,特别要警惕地方保护主义,要打掉小贪官背后的“大保护伞”。其次,仍然是要把制度建设摆在头等重要位置,这种制度建设,从宏观上讲,则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权利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比如纪委的监督,舆论的监督,官员的民主推选等。从微观上讲,我们给官员多大的权力,对于权力的公开透明和监督同样要有多大,不能让权力与监督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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