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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的发展也应与时俱进 访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

2011年05月09日 06:54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 金立新

  李飞,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2011年是《信托法》颁布并实施十周年。《信托法》的颁布为信托行业的规范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也为整个社会对于信托制度的理解以及经济活动中信托功能的更广泛运用发挥了巨大作用。李飞曾经参与制定《信托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他对信托行业和信托法律环境的认识,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也正因如此,他成为了我们“《信托法》十年十人谈”中的一个重量级人物。

  记者:目前信托理念应该说已经被广泛运用,但在实践中,存在以委托关系代替信托关系的现象,比如银行理财和基金的一对多服务。对于这种现象您怎么看?另外,《信托法》颁布实施本身也有“能够保障社会保险资金、公益基金有效运用”的意图,但现在社会保险资金和公益基金对于进入信托领域还有很多限制,您又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应怎么样引导社会保险资金和公益基金等按照《信托法》的意图,利用信托关系进行更有效的运作?

  李飞:任何法律的颁布和实施都是有其具体的时代背景的,《信托法》的颁布也是如此。《信托法》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开始酝酿,2001年颁布和实施。当时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体系适应的法律制度。在《信托法》颁布之前,我国有代理、经纪、公司等类似的制度,但是信托与这些类似的制度存在重大差异,需要通过明确的立法进行区别。十年前,《信托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空白。在这十年里,《信托法》培育了一个市场,确立了一个金融支柱产业,塑造了信托文化。你所提到的目前许多机构经营中混淆信托关系与委托关系的现象的确存在,这种法律与实践脱节的现象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中必然会出现的问题。所谓“世易时移,变法亦矣”就是这个道理。一部法律的出台,不可能涵盖未来多少年社会经济发展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现象,因此只能依靠不断完善,使它更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信托法》也是如此。更何况,信托作为一个法律移植的结果,还需要一个与现行法律制度融合和适应本土的过程。

  至于你提到的另一个问题,如何引导社会保险资金和公益基金等按照《信托法》的精神通过信托关系进行更有效的运作,我认为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能够保障社会保险资金、公益基金及个人和企事业财产的有效运用。但另一方面我国缺乏信托的传统文化和理念。十年前制定统一的《信托法》,一个目的也是在于方便人们理解和运用信托制度。十年后的今天,信托文化和理念的传播以及在社会的普及已经与十年前不可同日而语,所以一方面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文化和理念的传播,让社会更加了解信托;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在《信托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上进行引导,促进社会保险资金、公益基金有效运用。2004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颁布了以信托制度为基础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3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也确立了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保险资产管理制度。从这里可以看到,正是由于全社会更加了解了信托理念,目前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在展开,只不过离达到许多人期望的状态可能还需要一个时间过程。

  记者:您曾经谈到信托业有其特殊性,需要在法制建设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有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法律、修改法规,或作出司法解释予以解决。对于这些问题,您认为从立法层面应该怎么推进?是否有必要从人大的角度进行一次《信托法》执法检查,通过调研发现问题,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

  李飞: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富管理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市场,这是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而在财富管理市场中,信托的作用是必须重点关注的。我国制定《信托法》时主要考虑规范和发展营业信托的需要,但是目前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各种信托需求也大量出现。这个问题也是必须正视的。《信托法》实施十年来,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信托法》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信托配套制度尚不健全,《信托法》实施的实际效果还不尽如人意。信托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与现实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信托制度特有的功能和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还需要继续进行信托法制建设研究,就《信托法》的解释和适用、信托配套制度建设、《信托法》实施的效果和评价、借鉴国外信托法制建设的经验等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推进信托法制建设。在工作思路和方法上,我认为应该注重实效,解决实际问题,成熟一条修改一条,成熟一条完善一条。

  记者:结合目前您所了解的信托功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应用,您认为信托还可以在哪些方面更加深入地挖掘其功能价值,发挥作用?

  李飞:我国引入信托,在法律上的功能定位是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但信托制度首先是被作为金融市场的制度工具,发挥了它的投资和融资功能。信托业弥补了商业银行功能的不足,有效整合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领域的资源,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

  但是应该看到,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资金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财富管理需求与管理手段不足的矛盾始终存在,甚至日益突出。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和组织形式,在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各种非法集资、地下基金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不利于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各种资产管理需求,信托制度能够有效规范和引导直接融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的发展。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可以保护理财资产的安全性,保护投资人利益。通过受益人制度,财产所有人可以运用信托安排实现各种目的。在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中,信托可以发挥它的作用。

  另外,在民事领域,运用信托制度管理财产、规划生活,可以保障家族事业的长久存续,避免因分家析产而使产业败落避免家族财产纷争、挥霍浪费,使家族财富集中。在公益事业领域,信托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能够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有效进行社会财富再次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但是信托公司在这些领域开展业务,需要相关配套法规的支持。

  实际上,信托制度的优势在于它的灵活性和它从制度安排上更有利于解决矛盾和问题。中国信托行业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上曾经带来许多产品上的创新。目前中国经济发展中也面临着很多问题,未来信托行业在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经济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诸多重大问题上多多挖掘,相信不仅能够有利于信托功能的发挥和信托行业的发展,更将提高信托对中国经济发展中的贡献度。当然,信托行业制度优势的发挥,也有赖于相关配套法规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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