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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为何难止自焚事件

2011年05月10日 00:52 来源:经济参考报

  被社会各界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由国务院颁布施行。在新拆迁条例取消行政强拆之后,近段时间湖北、湖南相继在拆迁过程中又发生被拆迁者自焚事件。

  学者认为,新条例施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不解决则难以禁止极端事件再次发生。

  在新旧规定的适用上存在认识偏差

  在强制拆迁中,由于一场拆迁的时间跨度比较长,在新拆迁条例是否适用具体项目上,拆迁双方存在认识偏差。

  在湖南株洲云龙示范区的株洲市铁道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新建项目中,征地从2009年开始实施,在横石村村民汪家正4月22日自焚前搬迁涉拆户268户,拆除房屋410栋。但是,汪家正等10户以征地程序不合法、补偿标准低为由拒绝搬迁腾地。

  汪家正自焚事件后,株洲市荷塘区法院执行的司法强制拆迁暂停。记者在汪家正的房屋墙上,看到了荷塘区法院的“强拆公告”张贴在墙上。但与之相对应的,是汪家正自己张贴在门边的媒体 关 于 《 公 安 干 警 禁 止 参 与 拆 迁 行动》、《严禁行政强拆》和《拆迁补偿不得低于市价》等报道剪报。汪家正贴出的正是在新拆迁条例施行后媒体报道的内容,这被他拿来作维权武器。

  然而,在当地政府看来,拆迁是从2009年开始的,汪家正等作为钉子户抗衡至今,如果给汪家正等提高补偿标准,那会引起已拆迁户的攀比,带来新的社会矛盾。

  负责横石村的征地拆迁事务所所长周治国说,汪家正不接受拆迁的原因主要是认为房屋补偿标准过低,但是补偿标准是由地级市政府负责制定标准,并报省级政府批准的,依据是株洲市人民政府2006(20)文件。

  云龙示范区党群部的一位干部说,当初大家是这样的补偿标准,如果给汪家正一个人补偿过高,会带来示范效应,那以后的拆迁工作就更难做了。

  在发生教师王锦兰自焚事件的湖北鄂州鄂城区汀祖镇,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大广南高速公路项目拆迁也早就于新拆迁条例颁布前启动。一些官员有愿意出钱搞强制强拆,但不愿意追加拆迁补偿款给拆迁户的心态。为强行拆除王锦兰搭建的简易棚,业主单位湖北阿深南公司出资6 .5万元给汀祖镇建设指挥部,由其聘请临时人员强制拆除。

  鄂州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说,业主单位和当地政府之所以这样,主要是担心对拆迁“钉子户”的补偿过高,引起其他拆迁户的心理上的不平衡,继而形成攀比心理,造成前期拆迁补偿户的“翻烧饼”现象,从而增加拆迁成本,并有可能诱发新的社会不稳定。

  作为维权一方的被拆迁人,和汪家正一起上访的横石村村民代表言招顺则认为,他们最关注的是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大家买来法律书籍、相关规定认真研究,有新的规定会立即消化吸收。他认为,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条例,地方政府必须依法依规来执行。

  地方官员只重结果不重规范

  除了在适用范围上地方官员与群众存在认识偏差之外,对拆迁征收的过程与结果的偏重也是一大分歧。

  部分地方官员重视拆迁结果,忽视了被拆迁者对拆迁过程中的正义诉求。

  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一位干部说,上面千条线,基层一根针,政策的落实责任在基层,执行政策的风险也在基层。大广南高速公路属国家和湖北省交通 重 点 工 程 , 按 计 划 应 于2010年 通车,目前路基工程尚未完成,省市多次督办。作为基层干部压力很大,但权力有限,苦恼很多。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表示,在拆迁中,地方政府很多时候关注的是结果和工作进度,在操作的过程中对强制力有路径依赖,甚至有些地方出现动用社会灰色力量拆迁。

  他说,即便征收的目的合理,整个征收、补偿的行为也要做到依法依规,公开公平。民众关注的不一定是作为结果的补偿他能否满意。假设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手段,不够公开公平,就算实质的补偿还比较合理,当事人、民众也会产生质疑。如果出现使用灰色力量的情况,民众会怀疑其中有猫腻,有问题,这是一个导致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

  新法缺少具体规章及操作细则

  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当时,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表示,条例并未对集体土地征收作出规定,但有关部门正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说,新法出台后,集体土地征收一直没有明确说法。到3月份,中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王才亮说,这只是一个内部通知,并没看到正式文件。

  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补偿标准的差异,让开发部门打“集体土地”的主意,是近期农村拆迁恶性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王才亮说,中纪委、监察部发文强调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征收条例执行,但受利益驱使,许多地方仍将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游离于征收条例调整范围之外。新的拆迁条例出台之后,配套法规、规章没有出来,下面不知道怎么执行。现在集体土地如何参照国有土地执行,具体如何操作,这些需要落到实处。

  王才亮认为,依照物权法规定,政府的征收决定引起物权变化的,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变化。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一旦被征收即变为国有土地,完全可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但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是前三年土地平均收益的三十倍,而国有土地是按市场价格补偿。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标准远低于城市国有土地,加剧了农村被拆迁方与拆迁方的矛盾,加之农民法律意识不强,这就导致农村拆迁恶性事件频发。

  责任追究不严也是恶性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王才亮说,拆迁恶性事件发生后,一些地方极力封锁消息、拒绝新闻监督,不仅不认真查明情况,更谈不上总结教训。拆迁史上只有湖南嘉禾和江西宜黄的县级官员因拆迁丢了乌纱帽,其他案件的相关责任官员都平安无事,更少有依法问责。

  地方集权、土地财政是强拆的根源

  新拆迁条例施行后,恶性事情一再重演。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必须看到这是地方层面高度集权、土地财政本质没有改变的结果。在追求效率的过程中,很多地方的拆迁都是在地方首长领导下多部门、多种社会力量一起参与的整体作战,因此,需要防止地方政府过大扩展公共利益范围、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挤压公民参与空间这三种倾向。

  王锡锌说,新的条例中强调公共利益是一个进步,但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只能是原则的。要看到地方政府在出发点和归宿上是不是真正考虑公共利益,不然就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拆迁,与以前的与民争利实质不会改变。

  王才亮表示,新拆迁条例中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里面有类似像危旧房的改造。危旧房的改造,其实是特别复杂的事情,过去很多城市里边的拆迁,都是危旧房改造,都是以这个为名。我们过去很多因为强拆而导致的恶性事件,可能按照新的条例,都符合公共利益。

  王才亮认为司法强拆之所以被认为是进步,是假定司法相对独立,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权力所干预,从而能兼顾双方利益而做出公正的判决。但是,受社会现实的制约,法院面对的难题会很多,很可能会因为顶不住政府部门的压力,使得行政部门申请强拆变成走过场。因此,行政强拆中出现的问题,依旧可能在司法强拆中出现。

  在征地拆迁中,地方政府需要改变惯常的权力使用方式,否则还会有过往的惯性和路径依赖。

  王锡锌说,对于项目的补偿,被征收人提出诉求是自己的权利,即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也要得到尊重,即便是要求难以满足,也要充分利用沟通方式。政府不能认为自己有理了,就能蛮干了,那就会回到过分单一的强制手段。在面对矛盾时,政府要做到有理、有义、有节,要充分沟通,避免矛盾升级,扩展公民互动参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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