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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费者首获预付费后7日内无条件解约权

2011年05月10日 02:14 来源:新京报

  市工商局征集《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意见

  预付费后7日内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相关《指引》征意见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从今天至5月20日,市工商局把升级为《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征集意见稿)上网公开征集意见,预付费商家停业如不提前告知消费者,将赔偿由此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预付费卡到期后可退还余额或办延期,消费者有望被赋予7日内无条件解约权。

  7日无条件解约

  预付费消费一直是投诉热点,“青鸟健身门店集体暂停营业事件”更是受人关注。

  去年10月,市工商局起草《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征求意见,但市工商局合同处副处长李颖琳昨日表示,以前征集的核心条款内容较少,有些又不适合用条款来表达,因此不再继续讨论,根据专家和市民的建议,工商局把原来的《条款》升级为《指引》,调整细化后更具有可操作性,以此作为预付费交易的原则性指导规范。

  此次预付费《指引》适用于休闲健身娱乐、理发美容保健、汽车清洗保养、洗染、洗浴等行业。首次向消费者赋予了无条件解约权,规定在交付预付费后7日内,如尚未接受实质性服务或者只是接受了免费体验和试用服务的,消费者都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5月底公开论证

  同时,商家应如实告知营业场所的使用期限,属于加盟某一品牌的,还要告知相应特许加盟情况;需要长时间暂停营业或关店,应在规定的期限前告知消费者,否则承担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预付费卡有效期满后应给予退还余额或办理延期,提前解约时提供3种退费标准供选择。

  李颖琳透露,征集意见后,还计划5月底召集专家、消费者、经营者公开论证,今年内尽快正式出台,市民可登录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市消协网页留言或把意见发至邮件bjgshtc@163.com

  ■ 解读

  新《指引》部分内容有效期满可退余额或延期

  现状:目前一般是规定“有效期满余额一律作废”,商家不退余额。

  新《指引》:预付费服务有效期满后,消费者未消费的剩余金额或次数,经营者可选择向消费者一次性返还余额,或为消费者免费办理至少一次延期手续,延展期限不少于原有效期限的二分之一,且按原有的优惠承诺履行。

  停业要提前30天告知

  现状:商家迁址、歇业、停业,甚至突然消失,很少告知消费者。

  新《指引》:停业或注销的,应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并按标准一次性返还余额。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的,应提前20日告知消费者,可退余额或顺延有效期。未尽告知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得擅自提价增限制条件

  现状:消费者办理预付费后,商家的服务价格经常随意变动。

  新《指引》:在明示的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未明示有效期限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不得擅自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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