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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范围

2011年05月10日 03:24 来源:信息时报

  近日有市民向12366致电咨询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哪些纳税人及纳税申报有哪些方式。

  昨日广州市地税局12366做了详细的解答:按规定应在广州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凡在2010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属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需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信息时报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地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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