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0日 03:14 来源:信息时报
昨天上午,东星航空的母公司东星集团起诉民航中南管理局停飞决定不当一案在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这是中国民航史上第一例“民告官”案,民航管理局也因此第一次坐上了被告席。
2005年6月,东星集团获准筹建东星航空,成为国内第4家获批的民营航空公司。2009年金融危机,“东星航空”处境艰难,资金链几近断裂。
2009年3月14日,民航局中南管理局发出了一份明传电报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民航中南管理局对东星航空停飞的决定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成为昨日庭审上的焦点。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王玉) 昨天上午,东星航空的母公司东星集团起诉民航中南管理局停飞决定不当一案在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这是中国民航史上第一例“民告官”案,民航管理局也因此第一次坐上了被告席。2009年,民航中南管理局对东星航空停飞的决定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成为昨日庭审上的焦点。
事件回放:一纸停飞令让东星航空破产
2005年6月,东星集团获准筹建东星航空,成为国内第4家获批的民营航空公司。但2009年金融危机之时,“东星航空”处境艰难,其租借、购买的大量飞机成为沉重债务负担,资金链几近断裂。
2009年3月14日,民航局中南管理局发出了一份明传电报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管理局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
据悉,停飞后的东星航空一阙不振。2009年8月,东星航空被法院裁定破产;2010年12月,东星航空完成破产清算,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其间,东星航空法定代表人兰世立则因逃避追缴欠税罪被判入狱4年。
东星集团称,民航局中南管理局仅凭一纸函件,在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也未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就做出停飞决定,违背了法规,故请求法院判决停航行政处罚无效。
焦点:“停飞令”有无法律依据?
原告:仅凭武汉政府一纸函件就能停飞?
昨日庭审中,民航中南管理局所作出的“停飞令”有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成为最大的争议焦点。
东星集团表示,2008年年底,中国民用航空局出具的报告中显示,东星航空的安全审计说明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可时间没过多久,就在2009年3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了“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同日民航中南局便发出了“停飞令”。在这份“停飞令”中明确显示,民航中南局的停飞决定所根据的是“《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
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认为,如果民航中南局确实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东星航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该在这份电报中予以明确说明,但民航中南局依据武汉市政府的函便发出“停飞令”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严义明还称,停飞事关重大,中南局应派人直接找到东星航空相关责任人进行交办,而不宜使用明传电报。
被告: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
对此,民航中南管理局当庭回应称,要求东星航空停飞的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第56条的相关规定。
东星航空自2006年成立以来,违规违章事件不断,两年多来,民航管理部门对该公司实施了大量深入的安全监管工作,发现在对其作出暂停飞行决定之前,东星航空有限公司面临的处境是:第一,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已严重资不抵债,安全投入无法保证;第二,公司董事全部缺位,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兰世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涉嫌犯罪被拘,安全责任无法落实;第三,公司安全管理和保证能力薄弱,安全运行隐患严重。
针对采用“明传电报”的问题,民航中南局代理人说,民航系统内采用明传电报的做法长期行之有效,执行这一决定的程序并无问题。
争议:决定停飞是否有量化标准?
原告方认为,安全审计报告中,民航局指出东星还有32项违规必须整改。但是,何种情况下该停飞,有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有几家其他公司的报告结果跟东星公司相近,但东星公司就因此而被停飞。
被告则表示,什么情况下才能要求停飞,这个目前确实没有细化到具体的统计数据,其实,不光中国做不到,其他国家也做不到。航空公司的安全状况是动态的,是否作出停飞决定,主要在于民航局对飞行安全风险的综合判断。去年,中国民航的赢利占世界的60%,而安全飞行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目前的这种中国特色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是行之有效的。
东星:对案件结果持乐观态度
昨日下午两点左右,东星航空公司就对状告中南局事件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发布会上,东星航空公司总裁助理兰剑敏和东星航空代理律师严义明就状告中南局事件做出详细说明,并且对东星集团现状做出回应。
东星航空代理律师严义明就本案审判结果抱有一个乐观的态度,“我们的诉讼请求,仅仅是要求法院判定中南局停飞这个行为违法,并且要求撤销停飞行为。是不是要求中南局进行赔偿,现在还没有考虑这个问题。”
“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就很多人关心,东星航空停飞两年后已经破产,东星集团为何作母公司起诉。兰剑敏表示,第一,我们作为一个是法人的主体,我们有合法的权益去维护自己的合法的利益。第二,在这件事情本身上来说,我们没有享受到应该享有的合法待遇,我们有权利有义务去为民营企业作为一个代表,然后让法律界来关注民营企业经营,以及民营企业家个人命运的一个问题。
兰剑敏表示,“我觉得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我觉得,这不仅仅是一个公司本身就一个企业法人的独立事件,而是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没有一个安全保障的问题。”
中南局:维护公共利益安全第一
昨日就东星集团状告民航中南局事件,记者采访了民航中南局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案件会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对案情本身没有太多回应。中南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其实中南局是从整体的公众利益出发,将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对于安全方面,已经发现了安全隐患的就要有提早的预防性,不可能到飞机真正出了问题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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