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0日 08:38 来源: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王道军
9日上午,中国民航史上第一例行政诉讼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开庭,东星航空母公司东星集团起诉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停飞决定违法。民航中南局2009年对东星航空停飞的决定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成为原告和被告在庭审上争议的焦点。庭审时间超过3个小时,不过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东星集团提起诉讼针对的是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下发的一份明传电报。这份电报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民航中南局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
所谓明传电报,指不仅发给某一特定收报人,而是发给众多单位或个人的电报;同时电报内容无需保密。上述电报发出的次日,东星航空开始停飞,直至2009年8月被裁定破产。其后,东星航空法定代表人、东星集团总裁兰世立因“逃避追缴欠税罪”被判入狱4年。
对于东星集团的现状,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世立的侄女兰剑敏表示,东星的业务已基本上停止,只有钟祥风景名胜公司正常运转。而员工也从原来的6000多人减至目前的100多人。
“庭审十分顺利,也允许公众旁听,个人感觉东星集团的胜诉把握较大。”兰剑敏昨日说。
据法庭审判员介绍,此案争议的六个主要问题为:一是东星集团作为东星航空股东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二是起诉时间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三是民航中南局作出的停飞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四是停飞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五是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何在,六是执行停飞决定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
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认为,明传电报中提及的依据,只是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如果民航中南局确实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东星航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该在这份电报中予以明确说明。
新华社9日援引2008年12月12日中国民航局东星航空安全审计组的安全审计报告显示,在总共639项安全审计项目中,东星航空的符合率为94.6%,结论是“通过安全审查,基本符合要求”。
严义明还提出,停飞事关重大,中南局应派人直接找到东星航空相关责任人进行交办,而不宜使用明传电报。
民航中南局代理人辩称,停飞前一段时间,民航中南局已确认东星航空存在不少安全隐患问题,如超时飞行、身体有缺陷的飞行员驾机飞行、管理者违章放行等,加上公司经营不善、濒临破产边缘,其问题之严重程度在西南地区乃至全国航空系统中都绝无仅有。同时,武汉市人民政府当时向中南局发出的函件正好印证了局方对于东星航空的看法。综合上述考虑,民航中南局作出了东星航空停飞决定。
据悉,在起诉民航中南局的同时,东星集团还对武汉市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武汉市中院至今尚未对是否立案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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