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0日 12:52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发改西部[2011]854号
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
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工业和信息产业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农业厅(局)、商务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精神,发展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从2008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批准四川省南充市的两个区(县)和重庆市的三个区(县)开展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其他西部省区也积极推进农民创业工作,并要求作为工程试点地区。试点取得一定经验,但也存在不少困难。为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和有关政策措施,促进试点工作规范、高效进行,现将《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银监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农民创业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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