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1日 04:01 来源:深圳商报
□胡 艺
近日,央视曝光北京许女士遭遇“天价”拖车费,41公里收费5000元引来各方对拖车行业收费标准及管理的热议。然而,此事尚未平息,5月9日,北京市民梁先生称自己同样遭遇了高额拖车费,7公里被要7200元。梁先生一直经营运输业务,他名下的一辆“小解放”中型货车发生故障抛锚,梁先生打电话准备找朋友将事故车辆拖走。而交警指定的拖车不请自来。(5月10日《法制晚报》报道)
货车抛锚,司机下车检修时又被出租车撞伤,还被强制要求支付天价拖车费。这无疑是雪上加霜的事情。尽管车主联系朋友帮忙拖车,但是交警指定的拖车不请自来。车主除了接受交警安排的拖车服务外,根本没有选择余地。本应保护司机合法权益的交警部门,授权拖车企业强制提供天价拖车服务,令人费解。虽说没有证据表明天价拖车费隐藏着幕后交易。但是司机的选择权被剥夺,天价拖车费的新闻接连曝光,难免让人浮想联翩。
实际上,交通拯救队付出多少劳动,收取多少酬金,并不是个没谱的事。而“永君救援”拖车公司货车出车费起步价达5000元之多,松动几颗螺丝,就额外收费1000元。而记者追访了解到,另一家拖车公司按照梁先生的事故情况,给出的拖车基价为2000元,每公里30元。而交警指定的拖车公司如此“狮子大开口”,与趁火打劫何异?天价拖车费背后闪动的权力魅影令人唏嘘。
针对高速公路施救拖车收费中的混乱状况,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曾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而交警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收取费用。尽管车辆抛锚不属于违章停放免费拖车的范围,给社会救援机构提供了市场契机,但是,拖车公司如此“狮子大开口”显然难以服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从经营者那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双方都应该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基本原则。不请自来的拖车公司,收费标准远远高出市场价,显然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需要尽快疏通道路,施救过程就带有强制性。对于这种特殊消费服务,应该套上法律制度笼头,不能成为天价收费的自由王国。既然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有要求,北京市发改委也曾下发文件,表示将从严从快查处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进行成本监审,对高速公路拖车收费出台指导价,相关部门就应尽快明确拖车收费项目与标准,终结天价拖车费,保护车主与司机利益,挽回政府部门的公信形象。
消费者有理由怀疑,天价拖车费背后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交警部门与拖车企业猫鼠联姻,权力缺乏制约。对此,既需要交警部门自证清白,也需要政府在明确拖车收费标准之外,给交警戴上权力紧箍咒,激活拖车市场竞争,避免交警指定的企业垄断拖车市场。如果不规范拖车市场竞争,不对“自肥”的权力动手术,不斩断天价拖车费背后的利益链条,权力脱缰与利益冲动合谋之下,天价拖车费也许真会成为疑难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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