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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土地权属管理—— 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之七

2011年05月11日 13:50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提出了“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要求和“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的规定。这是今后各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进;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进、大拆大建;严禁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是为了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与节约集约利用,针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的地块、地类、面积、位置、耕地质量等变化,对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属关系进行调整的行为。权属调整是土地整治不可逾越的环节,这也是土地整治区别于其他农田水利设施工程建设的重要标志。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土地整治已从单纯的农用地和分散的土地整理,逐步转向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国有土地综合整治,以及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阶段,逐步走向统筹规划、集中连片或整村推进,着力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上来。随着项目整治规模的逐步扩大,项目区内土地权属主体、权属关系和权益类型将越来越复杂,权属调整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应当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权属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主体地位,积极创建土地整治工作和谐环境,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利益敏感的社会行为。权属调整必须坚持五个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则。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依据《土地管理法》、《承包经营法》和《物权法》有关规定,开展土地确权、权属调查、登记和发证等工作。二是公告原则。土地权属调整要公开、公正,实行公告制度,广泛征求有关权利人意见,保证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三是协商一致原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应在有关权利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适当调整土地利用关系。四是利益不减少原则。土地整治后农民承包地应与整治前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同或有所提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不得造成相关权利人权益损失。五是土地适度集中原则。在协商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尽量减少飞地、插花地和宗地数量,同一产权主体的土地尽量集中连片,为土地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创造条件。

  规范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工作,就必须杜绝以行政权代替物权、擅自与强制调整权属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权属调整工作程序。一是开展土地权属调整意愿调查。全面了解项目区内群众对土地权属调整的意愿,为科学合理制定权属调整方案提供依据。对农户不愿调整地块的,不得调整土地。二是做好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调查。要查清项目区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与数量,明确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数量、位置和界线,并经每个农户签字确认,做到地块面积准确、权利清楚。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待争议解决后再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三是认真编制权属调整方案。要明确权属调整的类型、原则和方法、土地分配方式,以及权属调整后各权属主体分配的土地位置、范围、地类和数量,并进行公示。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四是签订权属调整协议书。按照经批准的权属调整方案,逐户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五是开展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土地整治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开展地籍测量和土地权属调整,及时更新调查图件和统计台账。

  开展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应讲究工作方法。各地应加强对土地整治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管理责任;要加大权属调整相关政策、法规等宣传力度,依托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组织,广泛发动群众,做深入细致的解释工作,使群众了解和明白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的意义,及时调处有关权属争议,切实调动群众积极参与其中,共同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和创新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工作方法,深入开展有关权益保护研究,进一步完善土地整治权属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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