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3日 21:17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文/本报评论员 商寅泉
醉驾入刑,最近有几个地方法院开了先例,把被测为醉酒驾车的人处以3~4个月的拘役。就在人们为法律刚刚对醉驾给予约束而欣慰的时候,某权威司法机构一副院长出面在正式场合说: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当慎重稳妥,应与处罚注意衔接。新闻报道摘引这个副院长的“指出”是: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副院长是专业人士。专业人士的这段话,在非专业人士看来,铺陈过多,有些费解,但多读几遍也能大致理解,其意思就是,醉驾者有的有罪,有的没罪,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没说清楚,我借这个场合给说清楚。
评论这个事,可从两点入手。其一,已成白纸黑字公告天下的法律条文,是否可以随便解释?谁有资格解释?刑法修正案(八)已明确规定追究醉酒驾驶者的刑事责任,也就是只要醉驾就应追究刑事责任。副院长说,刑法修正案(八)“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我们的理解是,既然法律条文没列前提条件,也就是不需要前提条件,只要醉驾就一律入刑。何为“情节恶劣”?何为“情节严重”?这个恐怕连副院长本人都解释不清,或者即使解释了也不能令人信服。退一步说,已成正式条文向社会公布的法律,难道还留有不严谨的地方让人再找个场合解释一番吗?社会公众、还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是以法律条文为准,还是以副院长的解释为准呢?
其二,对于醉驾,由于法律的严重滞后,无辜的百姓已经吃了不少亏,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远远不适应进入汽车社会的中国。现在有了刑法修正案(八),法律可以依法追究醉驾者的刑事责任了,这是历史的进步。喝多了驾驶汽车,对社会的危害就已算够大,喝醉了还要驾驶汽车,就天理难容了。在醉驾这个问题上,没有什么“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之分,更没有什么“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能。只要醉驾,就是严重,就是恶劣。副院长硬要区分,你能区分清楚吗?发达国家对醉驾处罚很严,有的汽车企业甚至已经研制出只要饮酒者一摸方向盘,发动机就无法启动的装置。做个假设,如果哪天某位副院长被醉驾者撞得不轻,你还愿让交警区分一下醉驾者的情节是否恶劣吗?
我们愿意相信,中国的法律条文是严谨的,有权威的,在正式出台前是经过反复推敲的,是不容随便解释的,包括副院长貌似权威的解释。醉驾入刑,对于好喝两口、一喝就醉、越醉越说自己没喝多的驾驶者们,是个非常必要的威慑。在这种时候,少一些杂音,尤其是业内人士少一些干扰,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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