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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修改决定 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2011年05月14日 05:19 来源:金融时报

  王璐

  本报北京5月13日讯记者王璐报道为更好地推进完善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专项工作,证监会今天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规范、引导借壳上市。《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借壳上市的监管条件,分别是: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借壳上市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借壳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二是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在《重组办法》第五章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三是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该规定将适用于为提高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整合绩效而支付部分对价和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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