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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醉驾不入罪

2011年05月18日 04:41 来源:深圳商报

  新闻背景:最高法发布醉驾入刑的最新指导意见,要求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被刑拘者可视案情取保候审。多地法院已收到通知。

  重新解释岂非白忙一场?

  张贵峰:“情节显著轻微”之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依据《立法法》,“标准理解”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而在权威法律解释出台之前,笔者以为,应严格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原文执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似乎应该这样理解,“情节显著轻微”应该只是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依据,而非定罪依据。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其实并不是完全排斥、没有考虑任何“情节”因素的——因为无论“拘役”还是“罚金”,这些刑罚都是可以因情节不同而具有量刑弹性。

  在《刑法》增加危险驾驶罪之前,醉酒驾驶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的最严厉处罚是,行政拘留15天。为了更严厉地处罚醉驾,我们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这种大的立法背景下,如果我们还要坚持“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那么,“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岂不是有点多余,属于“白忙了一场”。要知道,当初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危险驾驶罪”时,删除以“情节”定罪的前提,正是大多数人大常委们的普遍观点。

  有刚性的法律才有威慑力

  郭文婧:刑法修正案明文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此,只要有醉驾的行为发生,即构成犯罪,要接受法律的处罚。这体现了国家打击醉驾绝不手软的坚定决心,只要司法、执法不走样,必将对醉驾行为起到极大威慑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似乎并不想发挥“醉驾入刑”的震慑教育作用,先是表态“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接着是“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逐渐把刚性的法律变成了一根伸缩性很大的“橡皮筋”。这不仅不利于打击醉驾行为,而且严重伤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依赖。

  醉驾入刑,很多国家采取了类似措施。美国对酒后驾车采取“零容忍”,甚至可定性为谋杀罪,只要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直到刑事法官宣判;印度规定,只要司机体内酒精浓度超过0.03%,就被认定为犯罪;日本规定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醉驾入刑”有着深厚的民意基础,最高法在决定“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之前,是不是也应该问问民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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