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9日 14:31 来源:中国经济网
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将在明日审议《陕西省价格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经营者和政府价格行为都做出了规定。
明码标价 价格变动需存记录
《条例(草案)》明确指出,经营者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金额标注清晰统一。如果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格变动的,还应保存价格变动前的记录和核定价格的相关资料。
禁止操纵价格
操纵价格包括: 相互串通确定、维持或者变更价格;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在招标投诉或者拍卖活动中,通过协商标的、划分市场、围标等方式操纵价格;在向交易对象提供商品时,固定其转售价格或者限定其转售的最低价格;以及法律禁止的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禁止低价倾销 不得随意打折
以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采取折扣、补贴、赠送等手段使商品实际价格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还有其他低价倾销行为。除转歇业和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情况外,经营者不得有这些低于成本价格的倾销行为。
禁止恶意囤积 哄抬价格
经营者不得有以下哄抬价格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上涨;在自然灾害或者突然公共事件期间,生产经营成本无明显变化,大幅提高商品价格;恶意囤积商品,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哄抬价格的行为。
随意标“特价”属价格欺诈
除了我们一般理解上的对产品信息、收费等有不实或误导性质的标注以外,《条例(草案)》指出,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都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被明令禁止。
(责任编辑:符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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