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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未来出路在与A股合并

2011年05月20日 23:10 来源:华夏时报

  钱向劲 金通证券投资咨询中心分析师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注册证券分析师

   B股市场自1991年底创设以来,已走过20年。一方面,B股市场已丧失融资功能,未来前景不明;另一方面,B股市场还存在着106家上市公司和为数不少的投资者,A、B股价差较大、分红率较高的品种吸引了不少投资者进行中长期投资。B股市场究竟是该继续发挥余热,还是该走下历史舞台?

  1.

  B股市场的未来出路

   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B股市场的未来出路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回购注销B股、推出国际板并与B股市场合并和A、B股合并。我们不妨对上述出路进行比较,在逐一区分优劣的基础上,选择最为适合的出路。

   ●回购注销B股

   希望上市公司回购注销B股,以便一劳永逸地解决B股问题,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不太现实。一方面目前沪深两市B股的市值已经超过1800亿人民币,B股上市公司未必能拿得出这么多的闲置资金用于回购B股。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只有在四种情况下才允许回购股份:一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不过,鉴于回购部分被低估的B股,可以提高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每股税后利润,从而提升上市公司形象,同时也可以活跃B股市场,有关监管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例如,允许A、B股价差大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A股或者利用减持非限售股资金回购B股后再进行注销。

   ●推出国际板并与B股市场合并

   这种办法设想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国际板的同时,连带解决B股问题。但是,推出国际板的本意是吸引境外优质企业前来上市和红筹股回归,为中国境内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同时扩大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力,而B股上市公司都是境内企业,知名度不够、业绩参差不齐,如果硬把B股放上去“挂羊头卖狗肉”,这个变味的国际板可能会失去吸引力。如果募集人民币,尽管可以使外国企业不能轻易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流出,但在A股市场尚未实现全流通、无数企业等着融资和再融资、创业板还有一大群排队的情况下,推出国际板无疑会分流资金不利于新股发行,甚至可能导致A股重挫。在A股市场发行价畸高的弊端尚未根治之前,贸然推出国际板,很可能重蹈覆辙,这对于我国A股市场的发展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无疑是不利的。推出国际板吸引扩大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力是一件好事,但决不能贸然推出,以免好事变坏事。

   ●A、B股合并

   近年来,B股市场与A股市场并轨的建议逐渐成为市场的主流声音,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B股与A股合并的法律障碍和市场障碍不大。两者都在沪深市场上市交易,接受同样的监管,B股的信息披露比A股更加严格;二是B股市场上市公司数量少,目前已无非流通的外资法人股,操作起来简单容易,造成的社会“震动”小;三是B股市场自2001年向国内个人投资者开放后,投资者已逐步实现本土化,与A股市场的个人投资者具有同质性,有A股股改的成功经验便于沟通操作;四是如果选择在A股市场处于深度调整阶段启动B股的改革可以给市场一个新的动力,代价也最小。

   必须强调,A、B股合并过程中涉及到不能简单地采取将B股折价转为A股的方式。因为,遵循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将B股折价难以取得全部B股投资者尤其是境外投资者的认同,但如果按照1:1直接转换,又必然损伤A股投资者的利益,必须采用真正市场化的办法实现自然合并。

  2.

  A、B股合并的可行路径

   如果将A、B股市场的最终合并作为远期目标,对B股市场可以分步采取以下措施:

   ●允许发行B股投资基金

   可以参照A股市场的做法,允许具有一定资质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募集资金用于投资B股,一来在为境内开辟外汇资金投资渠道的同时减轻外汇市场压力,二来可以减缓境外资金大进大出带来B股市场的剧烈波动。鉴于目前B股市盈率相对A股而言明显较低,加上基金公司专家理财的优势,对于国内零散外汇资金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B股基金的发行规模要与B股的市场规模、投资价值等相匹配,确保B股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相互制约,可以考虑适当放宽汇率管制,比如允许个人购汇投资额度提高到每年10万美元,但不得随意汇出境外,具体可以由中国证监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商定。

   ●允许境内合法持有外汇的机构投资B股

   目前,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以QDII的形式到海外投资股票,但却不能投资境内的B股,这是不合理的,也是有违市场经济原则的。A、B股产生价差的一大原因是B股市场目前不对机构投资者开放从而使其失去了部分流动性溢价;另一个原因是国家外汇管制,资金实力强的境内个人投资者要想扩大投资,只能通过黑市购汇或累计限额购汇的方式操作,手续太麻烦,因此转投A股,造成A、B股价差。从价值投资的角度来看,一个市场同一只股票有两种价格,显然是不合理的,同股同权是必然的趋势。国家起初不允许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B股市场的原因就是担心外汇流失,现在国家外汇已从短缺变为过剩,B股市场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放开的条件已经成熟。

   ●实现A、B股合并

   允许发行B股投资基金及允许境内合法持有外汇的机构投资B股后,B股市场主体将逐步与A股市场一致。我们有理由相信,B股的价格优势将吸引增量外汇资金入市,并迅速向A股价格接轨,即使短期上涨过头,价格发现机制也将很快抹平两者的差异。无需太长时间,国家就可以宣布从某一时点起,将B股市场完全并入A股市场,B股市场使命就此终结,剩下来要做的,无非是将B股保证金按照当时的汇率兑换为人民币,国家外汇储备相应增加。

   需要指出的是,A、B股合并中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纯B股公司非流通股问题。并入A股市场后,可以参照A股市场现行做法,规定解禁期、解禁额度,最终实现全流通。对于一些现有规模较小的纯B股上市公司,也可以考虑到深市中小板挂牌。二是B股公司的ST问题。鼓励B股公司之间进行重组,尽可能解决B股公司的ST问题。如果解决不完,待A、B股合并后再重组解决,如果重组不成功,按要求转入三板市场,待符合条件时,再转入A股市场交易。三是B股账户的清理规范问题。建议证监会出台相关规定,对目前B股账户管理中的不规范问题进行清理,对C9账户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制度,避免在合并后给A股市场留下隐患。

  3.

  A、B股合并过程中

  相关外汇管理问题研究

   A、B股在合并过程中,涉及到以下几个相关外汇管理问题:

   ●允许境内合法持有外汇的机构投资B股,会不会引发外汇储备大幅减少

   这种担心没有必要。如果境内合法持有外汇的机构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投资B股,不会影响外汇储备;如果它们从银行购汇投资B股,虽然会减少外汇储备,但由于B股市场的总流通市值只有300多亿美元,即使将B股的市盈率提升近一倍,基本与A股持平,国家也只需投放300多亿美元就可,对我国庞大外汇储备的影响可以说微乎其微。而且,即使短期B股价格高于A股,价格机制决定了部分投资者会选择抛售B股转投A股,从而使A、B股价格最终接轨。为了防止外汇储备流失,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规定:境内机构可以用自有外汇或者用自有人民币资金从银行购汇投资B股,如果购汇投资B股的,从B股市场退出时投资收益可以结汇,但投资本金必须全部卖给银行;如果亏损,剩余的本金必须全部卖给银行。此外,投资B股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监管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

   ●允许发行B股投资基金,会不会引发外汇储备大幅减少

   同样境内居民本身可以投资B股,发行投资基金只不过为其增加了一种专家理财的投资渠道;境内机构投资者无论投资B股还是购买B股投资基金,其资金来源无非也是自有外汇资金或购汇资金,两种方式减少国家外汇储备同样控制在300多亿美元,这是由B股的总流通市值及A、B股的现有比价决定的。为了防止外汇储备流失,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规定:机构可以用自有外汇或者用自有人民币资金从银行购汇购买B股投资基金,如果购汇购买B股投资基金的,从B股市场退出时投资收益可以结汇,但投资本金必须全部卖给银行,如果亏损,剩余的本金必须全部卖给银行。此外,购买B股投资基金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监管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

   ●实现A、B股合并会不会使国家外汇储备大量增加

   A、B股合并后,由于以人民币计价交易,需要将全部B股保证金从美元或港元转换为人民币,因此国家需要收购外汇。由于B股的流通股市值只有300多亿美元,即使短时间全部兑换为人民币,也不会形成人民币升值压力,而且人民银行可以采用发行央票等对冲办法收回过多的流动性。为实现A、B股合并,允许境内合法持有外汇的机构投资B股和允许发行B股投资基金投放的300多亿美元,在A、B股合并后也将全部卖给银行,重新变为外汇储备,不影响外汇储备总量。如果投资者需要留存自有外汇资金的,允许其按照当时的股票资产总值在将来从银行买回。

   ●A、B股合并会不会引发热钱大量流入

   鉴于人民币升值加速的大背景,境外热钱流入B股市场,推高股价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大量流入的可能性不高,由于B股的流通股市值有限,投资者最多将B股价格炒高到与A股同样的价格,因此B股市场接纳的热钱是有限的。而且,如果热钱只是停留在B股市场,也主要是导致投资者之间财富的再分配,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有限。

   ●如何解决A、B股合并后境外投资者成为A股投资者,与现行A股投资的政策法律相违背的问题

   在国家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 A、B股合并将面临境外投资人进入A股市场的准入问题。为此,国家在宣布A、B股合并时,可允许境外投资者选择按照自有B股资产(含B股保证金和B股市值)的金额折算为指定的QFII开放式基金的特定份额,并委托指定的QFII进行管理,QFII有权对资产结构进行调整。如果境外投资者不愿意,国家可以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如3个月或半年)出售全部股票,并将投资本金及收益汇到境外。

  (注:此文得到浙江外管局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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