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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副局长收52万判刑

2011年05月23日 04:44 来源:新京报

  原宣武人事局副局长王强被判12年,庭审忏悔并提醒旁听“同僚”戒贪

   本报讯 (记者陈博)原宣武区人事局副局长王强利用职权,帮他人安排工作,收受现金、金条、高档彩电等价值52万元的财物。近日,他在石景山法院受审,自愿认罪称没处理好人情和法律的关系,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刑12年。

   “连贪”5年东窗事发

   去年6月2日,原宣武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王强并没像往常一样上班。他因涉嫌受贿被反贪部门带走,两周后正式批捕。

   检方指控,2004年7月至2010年1月间,王强先后担任原宣武区人事局调配科科长、副局长、原宣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及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协调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等职务便利,分别在为张某、何某等12人转业安置工作及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中牟取利益,收受贿赂款现金、液晶电视、金条等财物共计52万余元。案发前,王强将部分受贿款6万元退给何某。

   机关组织干部旁听

   据检察官透露,王强似乎意识到终有一天会东窗事发。到案后,在检方仅掌握他两起受贿事实情况下,主动如实交待了其余10余笔受贿事实。预审期间也始终自愿认罪。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其判刑10年至12年。

   经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石景山法院受理此案。今年3月1日此案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当天旁听人员有上百人。其中有不少人是石景山区的机关干部,由单位统一组织到法院旁听。

   “我十分悔恨,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庭上,王强自愿认罪,忏悔称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自己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结果没有处理好人情和法律的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王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方律师关于“已退还和明确表示拒收的款项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以受贿罪判其有期徒刑12年,扣押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揭秘

   电视金条现金照单全收

   公开资料显示,现年48岁的王强生于北京,行伍多年,后在北京市委党校法律专业获得大学学历。

   1996年,他进入宣武区人事局考核培训科担任科员,并历任培训科副科长、公务员管理科科长等职务。

   2004年7月,他被任命为原宣武区人事局调配科科长,负责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及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协调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等工作,开始逐渐收受贿赂。

   2005年3月,王强升任为原宣武区人事局副局长,后因机构调整担任宣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据检方调查,2004年8月,某部队干部张某的军人妻子刘某面临着转业安置工作,张某通过他人宴请王强希望落实一份好工作,王强让张某的妻子先去参加公务员考试,刘某考过公务员后,在王强的安排下,刘某得以进入政府部门工作。事后,张某夫妇提着果篮上门道谢,并特意叮嘱说:“这是件工艺收藏品,请您收藏。”———原来,果篮水果中悄悄藏着一根约50克的金条。

   2006年10月,同样面临转业的张某借着王强乔迁之喜,订购了一台价值1.39万元的37寸三星彩电送给王强。转业工作顺利落实。

   像张某这样找王强帮助安置工作的还有十多个,有的请托截至案发也没能实现,但王强同样收了“礼品”。

   检察官透露,侦查人员在王强家中搜出了10个行贿人送钱时所使用的信封。时隔数年,有些现金甚至原封不动地放在信封内,这也给该案的侦破工作带来很大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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