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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刚入狱1年已刑满释放 基金经理首判轻重引争议

2011年05月24日 02:0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徐皓 发自上海

  从2009年案发,到2010年移送公安机关,再到今年2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公开判决,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因 “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的案件最终以“判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而落幕。

  据悉,今年二月法院作出判决后,目前韩刚因为在案件刑侦期间羁押期满一年已获释放出狱,但后续他还将面临证监会作出的取消从业资格及市场禁入等相关行政处罚。

  “韩刚案”伴随的不仅是一位青年基金经理令人喟叹的颓然谢幕,法律专家表示,其案也作为基金经理获刑第一案,被业内作为今后此类相似案件量刑的参考模本。

  判决结果引发争议

  “韩刚案”审判结果一出,在微博(http://weibo.com)上,不少网友发表评论认为“惩罚太轻”。并表示这样看起来“违法成本太低”,“警示作用有限”。也有人认为,为了31万元铤而走险,太不值得。

  角度不同,心境自然相异。事实上,对于身在其位的基金经理们,对于同行的失足获刑则颇为唏嘘不已。

  有基金经理认为,如果非法所得只有几十万元,“(刑期)一年已经不少了。”

  上海某基金公司督察长表示,因为小利而失去自由和整个职业生命,“实在可惜”。韩刚的例子重在警示意义,今年将“继续对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方面进行培训”。

  也有基金经理认为,现在大部分基金规模都很小,而市场容量这两年又急剧扩大,单个基金对股价的影响已经很小了。

  事实上,大多数基金经理都认为,舆论将基金业的问题“放大化”了,相比其他行业,基金业相对来讲是“市场化程度较高、比较透明”的行业。

  不过近年来,基金经理被查出违规进行证券投资的情况仍不时发生。此次案件的主角韩刚,是在2009年深圳证监局的一次现场检查中被发现问题,同时被查出问题的还有涂强、刘海两名基金经理。而韩刚由于犯案的时间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后,因而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证监会此前通报的信息显示,韩刚自2009年1月6日任长城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至其违法行为被发现期间,利用任职优势,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违法获利27.7万多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今年二月法院作出判决后,目前韩刚因为在案件刑侦期间羁押期满一年已获释放出狱。但后续他还将面临证监会作出的取消从业资格及市场禁入等相关行政处罚。

  2009年后违法行为将被追诉

  有熟悉此案情的法律方面专家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披露了韩刚案量刑方面的细节,并表示此次韩刚案的量刑是比较合适的。

  2009年2月28日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时间点,修改后的法律条款规定,有关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公安机关调查,韩刚在2009年2月28日以后的违法所得是30万元左右,已经达到进行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一倍以上。而根据最后的判罚结果来看,韩刚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罚金为其违法所得的一倍。

  “从量刑来看,是充分考虑到各个追诉标准,我们认为还是比较恰当的。”该人士表示。

  在2010年实施的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则对追诉标准进行了明确,分别是:(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法律界人士表示,“韩刚案”的参考意义是极其巨大的,“一方面该案的刑期会对此后的相关案件作出参考。从中也可以看出,只要是达到追诉条件的都将进行非常严厉的判决,避免一些人心怀侥幸心理,这对行业的警示作用巨大。”

  “另一方面,此案也明确了追诉的时间点,也就是说2009年刑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有这种关违法活动的人可以不被追诉了,但是在此追诉期之后的违法行为肯定会受到严厉的制裁。”他同时也补充解释道,“如果是追诉期之前买入的股票,在追诉期之后卖出,这种情形也是属于将被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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