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5日 00:39 来源:经济参考报
“内部职工股”违规可能致其三度折戟
记者 侯云龙 北京报道
山东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创”)5月25日首发过会。这是继2008年、2010年后,山东金创第三次冲刺IPO。
尽管坐拥“山东第一黄金富矿”,业绩增长也非常喜人,但有分析人士指出,山东金创自身存在的“硬伤”,可能再次成为公司冲刺IPO的绊脚石,本次过会结果仍不容乐观。
山东金创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于1993年11月16日成立,筹备阶段,于1993年10月26日,以定向募集方式向公司内部职工和其他社会个人定向募集股份2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元。当年11月10日,公司完成定向募集,募集资金2000万元,占公司成立时总股本的35.84%,其中内部职工持股240万股;社会个人持股1760万股;共计个人股东2291户。在招股说明书中,山东金创将此次定向募集的2000万股定义为“内部职工股”。
公司成立后,尽管经过多次重组,以及筹备上市,但2000万股的内部职工股总数却一直没有改变。根据目前托管山东金创内部职工股的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部职工股股东托管名册,公司内部职工股股东人数为3164名。另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此次发行前,公司内部职工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88%。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则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很明显,山东金创的内部职工股和上述法规相冲突。
尽管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时,我国尚处在股份制改革的探索阶段,但根据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办法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山东金创的内部职工股,仍存在超比例、超范围发行的违规行为。
对此,山东金创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认,“公司在定向募集股份时由蓬莱市体改委越权审批,未经省级体改部门批准,设立审批程序存在着一定的瑕疵。”但山东金创同时强调,公司随后根据1996年颁发的《公司法》和1996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的要求,对公司的内部职工股进行了规范并申请确认和重新登记,并在当地具有资质的证券机构进行了托管。
招股说明书还显示,2002年、2003年、200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多次出具函件确认,山东金创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发行、产权交易、托管等情况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问题及风险隐患。
记者随后致电山东金创和相关政府机构,对所出函件做进一步了解。但截至发稿时,对方电话均无人接听。
对此,山东金创的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行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给出意见称,尽管山东金创设立时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超比例发行的瑕疵,但公司设立和内部职工股的批准、发行、托管、清理等情况及股本演变等,已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文件的要求,经有关部门规范,并得到山东省权威部门的批准和确认,因此目前已不存在潜在问题及风险隐患,因而对公司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
一位多年从事上市公司法务工作的律师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尽管有政府部门函件,以及律师和保荐机构的力挺,但山东金创的内部职工股仍有可能成为公司顺利过会的绊脚石。该律师指出,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对内部职工股所占公司股份比例的规定,山东金创的内部职工股所占比例超过规定的20%,属于明显违规。
该律师指出,公司的历史沿革是否合法是证监会审核的重点之一,一旦证监会以相关法规“硬卡”,山东金创此次冲刺IPO可能再度折戟。山东金创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目前拥有员工1310人,即便所有员工均为公司内部职工股股东,仍有1854名内部职工股股东为非公司职工。另外,招股说明中也未将这些股东进行公示。这些将给公司顺利过会增加不确定性。
记者还发现,山东金创的内部职工股也不像招股说明书中所说的“不存在潜在问题”。根据证监会颁发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1号(新修订)》中规定,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19日,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符合2.5%规定的,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超出规定比例2.5%的其余部分的内部职工股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这意味着即便山东金创能够顺利上市,内部职工股的大部分将不能上市流通。对此,上述律师认为,这将给公司未来的管理和经营埋下巨大隐患。因此,证监会在审核时,应该会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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