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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论】醉驾入罪争议:谁来解释法律?

2011年05月25日 16:04 来源:财新网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这一事件中,急于表明自己的公正立场,将所有难题推给最高法院,却忽略了自己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这恐怕不是一种顾全大局的做法第1页 谁有权解释法律第2页 何为立法原意第3页 是否必须动用刑罚

  【财新网】(评论︱林维)5月1日,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生效,4月30日子夜各地交警和记者夜不能寐,云集街头,都在猜:谁是危险驾驶第一人?此后,各地严厉打击醉酒驾驶。

  但是,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各地法院不应仅从文意理解这一规定,不能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犯罪。新华社记者则评论认为最高法院不应解释法律。5月15日,公安部表示共查获646起醉酒驾驶,并表态只要醉酒驾驶就一律刑事立案。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称,对于醉驾案件不存在任何选择性,将依相关法律起诉。

  这就好像击鼓传花,大家都等着看最高法院如何收场。

  谁有权解释法律

  究竟谁有权解释法律,这是个真问题吗?新华社的文章认为,涉及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只能由立法机关行使,因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但是该条并未否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按照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法院进行解释。

  显然,最高法院当然有权解释法律。在97刑法颁布以来,两高颁布的200多件刑法司法解释就是其权力行使的真实写照。无论作何种评价,法官已经无法想象没有刑法司法解释的日子,甚至个别法官退化到没有司法解释就无所适从的地步。即便不能说刑法司法解释使得刑法典重生或者永葆青春,也更不能简单地认为司法解释使刑法典面目全非、改头换面,但至少可以认为:这些解释延长了刑法典的生命,并使其充满了活力。

  不过,仍然是张军,早在《刑法纵横谈》一书中认为,要区分哪些解释应当由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解释,哪些应当由司法机关做出司法解释,这在少数情况下可以分清楚,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分不清楚,其界线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讨论不清。这一正确观点并非其个人主张,它取决于解释本身的困境。也正是因此,同样有学者对立法解释的存在必要性提出深刻的质疑。

  实际上,更为常见但可能更为隐晦的是,只要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法官作出判断,在没有提供精确规范含义的场合,就必然存在着法官个体的解释。张军提出可以援引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当然是最高法院领导的讲话,但根本上这也是一名普通法官的解释结论,只不过张军不直接承办案件而已。不过,一名普通法官完全可以在具体承办案件中,仅以此为由而加以裁判,即便公安立案、检察院起诉。123下一页单页阅读本文导航 第1页谁有权解释法律第2页何为立法原意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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