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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称将建立商业预付卡实名登记制

2011年05月25日 14:49 来源:财新网

  根据央行等七部门的通知,达到一定额度的预付卡购买须实名登记。未经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

  【财新网】 (记者 汪苏) 近年来,商业预付卡发展迅速,但伴随着的是市场不规范、腐败、逃税等乱象。近日,央行等七部门发文对商业预付卡管理作出规范,达到一定额度的购买须实名登记。

  根据国办转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商业预付卡将实行分类管理。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否则,将以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

  对于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通知》同时规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呼声很高的实名制获出台,但设定了额度空间。根据《通知》,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通知》并规定,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此前,现金支付在商业预付卡购买中是普遍行为。

  《通知》还要求,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通知》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此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已经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在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方面,《通知》要求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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