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国务院:商业预付卡将实名制

2011年05月26日 05:40 来源:东南快报

  为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等行为,昨日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今后商业预付卡将实行实名制,并不得使用现金购买。此外,还对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面值进行了限定,要求面值不得超过1000元。

  根据发卡人不同,商业预付卡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而另外一类则是由商业企业发行的,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按照昨天上午公布的意见规定,商业预付卡将建立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此外,商业预付卡还将实施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同时,还将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行为。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意见要求,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而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据北晚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

滚动新闻其他文章

东南快报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