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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规定告知写入上海购房合同

2011年05月26日 11:25 来源:上海商报

  上海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修改条款

  限售规定告知写入购房合同

  商报记者 刘晓颖

  即日起一旦因违反限售规定,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通知的购房者,需要和卖方共同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合同手续。上海市房管局和上海市工商局联合对《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进行修改,增加了有关住房限售规定的特别告知、违反住房限售规定解除合同的责任等条款。

  按照新通知规定,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新建商品房,将会采用修改后的《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出售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人订立合同;而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则采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三个合同新增内容包括: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转让房屋应当符合限售规定。如购房人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二、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三、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可以向财税部门、贷款银行咨询相关税收、信贷政策,了解房屋转让涉及的税费,慎重确定购房款支付方式。

  此外,三个合同均增加了补充条款: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均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如因违反限售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并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处理:双方共同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合同手续;因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等属于乙方责任。

  二手房交易专用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还修改了争议解决条款: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选择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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