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7日 07:13 来源:金融时报
本报评论员
5月26日是第三方支付行业值得记住的日子。这一天,27家支付机构获发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整个行业将在规范的引导下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传统的支付服务一般由银行部门承担,如现金服务、票据交换服务、直接转账服务等。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通信技术快速发展和支付服务不断分工细化,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广泛参与支付业务,运用电子化手段为市场交易者提供前台支付或后台操作服务,被称作“第三方支付机构”。
“第三方支付”大大丰富了支付服务方式,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支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支付领域,其业务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量相比还很小,但其服务对象众多,主要是网络用户、手机用户、银行卡和预付卡持卡人等,影响非常广泛。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与银行业既合作又竞争,已经成为支付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领域一些固有问题也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相继产生。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进行及时预防和纠正。
实际上,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较早、较快的国家,政府对相关市场的监管逐步从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美国、欧盟等多数经济体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要求具有资质的机构有序、规范从事支付服务。具体措施包括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建立检查和报告制度、通过资产担保等方式保护客户权益、加强机构终止退出及撤销等管理。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的法定监督管理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要求,在鼓励各类支付服务主体通过业务创新不断丰富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服务效率、顺应社会公众不断发展变化的支付服务需求的同时,大力推进支付服务市场相关制度建设,强化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
央行在组织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登记、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于2010年6月21日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的非金融机构,只要符合管理规定,都可以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同年12月6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央行随即根据这些规章受理企业申请,审查并核发许可证。同时,为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近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也在京成立。这一切,为第三方支付的良性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我们相信,牌照颁发、合法身份确立,将给第三方支付行业带来许多新的变化。通过严格的资质条件要求遴选出的具备良好资信水平、较强盈利能力和一定从业经验的非金融机构进入支付服务市场,将进一步促进该行业产业投入的加大、业务创新的加快、高端人才的进入,对市场发展、金融稳定和消费者获得更多、更好的支付服务,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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