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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海口城市总体规划 提高城市居住质量

2011年05月29日 22:23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杜文科

  海南记者站 陈小秋报道

  5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并要求海口市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逐步把海口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批复》称,海口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海口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并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高新技术、科教、文化和旅游产业,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

  《批复》指出,在《规划》确定的2304.8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以主城区为核心,依托主要交通干线,引导城镇合理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并要加强对沿海地区开发的规划控制和引导,优化功能布局,保护好自然生态岸线。

  《批复》要求,到2020年,主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8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09平方公里以内,并根据海口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批复》还指出,海口还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并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积极推进城中村和城市危旧房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批复》还强调,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海口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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