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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条款引争议

2011年05月30日 02:15 来源:《新世纪》周刊

  本刊记者 周凯莉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有关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刑的期限为一个月到六个月)。当天,25岁的司机李俊杰成为北京市因醉酒驾车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5月10日,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被拘,被处以拘役六个月。

   争议渐渐出现。5月11日,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不应仅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相关媒体报道,各地法院均收到最高法院的通知,要求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稳妥。通知精神与张军此前的表态契合。

   “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的看法引起广泛争议。反对者认为:法律既已规定醉驾入刑,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很多人质疑张军和最高法院的解释“越权”“违背立法原意”。据媒体报道,公安部此后表态称,新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而最高检察院也表态称,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律起诉,不存在选择性。

   5月18日,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通过新华社发布答记者问,称为规范、统一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和处罚标准,最高法院已于5月5日向各高级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第一审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的指导,并向最高法院报送候选案件。最高法院将选择典型案件,下发指导性案例,供全国法院系统参照适用。此后,人民法院网刊题为“区别对待醉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的文章,认为不应“割裂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不考虑实践中的具体情形而强调‘酒驾一律入罪’”,应避免过分扩大刑法调整范围的家长主义刑法观、过分迷信刑法功能的万能主义刑法观。

  实际上,在《刑法》修正案(八)制定过程中,对于“醉驾”入刑有“情节恶劣”的条件要求,但之后的审议以及最终出台的法律条款去除了情节限制,为此就引起过争议。反对者质疑这种“一刀切”的做法简单迎合“民意”,但立法不严谨。日前,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两名学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要求对《刑法》133条的醉酒驾驶部分条文的含义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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