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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将限期淘汰

2011年05月30日 14:30 来源:财新网

  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的电动车禁止上路

  【财新网】(记者 徐明)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要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须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进行限期淘汰。但过渡期限尚未明确。

  四部委《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称,各地将研究制定交通发展规划,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完善电动自行车发展政策。省级人民政府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

  对于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要结合本地实际,提请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但这份3月18日即签署、近日才公开的《通知》,并没有说明“过渡期限”截止日期,也没有说明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措施详细方案。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得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得大于40公斤,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电动机功率不得大于240瓦。对于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的电动车禁止上路。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此前,2009年底,本将于2010年初实行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或重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公里。

  由于这一标准将使大部分电动自行车“被机动”成摩托车,并按照机动车管理,引起社会舆论反弹,2009年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称,“考虑到目前电动摩托车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制定好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还需要一个过程,经各方研究决定,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四部委此次下发的《通知》称,将严格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等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并将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情况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部门。

  此外,《通知》认同“带牌销售”电动自行车的方式,要求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查处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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