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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摊位费未公示可拒缴

2011年05月31日 02:39 来源:新京报

  市发改委要求,市场收费标准每年调整不得超过1次

   本报讯 (记者蒋彦鑫)为解决农贸市场及超市乱收费及收费不规范行为,遏制市场流通环节费用过快上涨和不合理上涨,市发改委称,对于摊位费和进场费未公示的,可以拒绝缴纳。

   在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

   昨日,市发改委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农贸市场摊位费及超市进场费的通知》,提出规范包括社区菜市场、菜店等在内的农贸市场摊位费及超市进场费的6大措施。

   农贸市场开办者可向场内经营户收取的费用包括摊位费、根据需要代收的营业税及特殊商户的水电费。摊位费标准可由市场开办者根据市场建设或承包费用、公摊水电费等有关费用确定。代收税费及特殊商户的水电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另行加收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农贸市场不得向经营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开办者应将向经营户收取费用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监督。未经公示的项目、标准,经营户有权拒绝缴纳。

   调价应提前两个月告知

   同时,将控制市场收费的调整频率及幅度。原则上,收费调整幅度应不超过成本费用变动幅度,合同期内市场开办者不得单方调整收费标准。调整应提前两个月向经营户告知调价理由及调价标准,一般情况下收费标准一年内调整不得超过一次。

   通知还要求,市场开办者应与经营户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中应明确摊位费标准、摊位面积、租赁期限等内容。农贸市场开办者及超市经营者应主动规范农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及时掌握摊位租赁动态,防止转租摊位或炒作摊位造成摊位费上涨。

   各区县要加强对农贸市场及超市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清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及超市违规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

   ■ 追访

   “不存在动辄提高费用情况”

   昨日,物美超市有关负责人表示,超市对于农产品不收进场费:只要各方面条件合适,就可以进入超市销售。

   新发地双桥市场有关负责人表示,定价时管理方将与商户座谈,双方选择一个合适的中间价。定价结束后会统一在公示栏公示。位置不同,价格也不完全一样,商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适合的位置。同时,商户会与管理方签订合同,管理费往往是半年或一年一交,不存在动辄提高费用的情况。

   本报记者 蒋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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