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03日 21:17 来源:中国联合商报
■CUBN记者 陈文喜 北京报道
近日,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文,要求整改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仍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车。按照标准,中心市区有10万多辆电动车都在淘汰之列。交警部门称,目前还没看到相关文件,暂时还没有相关的处理措施。
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这份全国性《通知》没有涉及各地的实际情况,因此效果也是大打折扣。
“超标”电动车限期淘汰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发生了很大变化,呈“轻摩托化”的趋势。很多电动自行车电池容量扩大,速度加快、重量增加,时速可达40公里甚至50公里,目前在市区行驶的电动车大多“超标”。
近日,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知,明确了电动自行车“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不符合该标准的均为“超标”车,禁止生产、销售、上路。四部委要求,各地政府应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超标”车。
《通知》指出,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
据了解,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1999年5月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得大于40公斤,发动机功率不得大于240瓦,超过标准的电动车禁止上路。这一次四部委联合发文,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业内人士表示,按此标准,市面上绝大多数的电动车都得淘汰。2009年中心市区电动车就有10万多辆,80%超出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过了一年多,电动车数量又不断增加,而市民买的电动车大多为“超标”车,保守估计,中心市区有10万多辆电动车“超标”。
不达标不算非机动车
《通知》还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要求各地警方认真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等是否符合国标。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注册登记。与此同时,《通知》还认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等方式,并提出以此为标准,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
《通知》明确提出,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要结合本地实际,要求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统计数字显示,截至去年,国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1.2亿辆,成为除自行车之外的数量最大的民生交通工具。仅2009年,电动车引发的事故造成死亡人员为3600多人,比2004年增加约6倍。
淘汰具体细则尚未出台
治“超标”车终究是个趋势。不过,记者从市交警部门了解到,目前,交警部门还没有正式接到相关文件。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电动自行车普及率的不断提高,事故也不断增加,人们对电动自行车整治的呼声也越来越大。按照四部委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规定一些具体细则。至于“超标”车何去何从的问题,消费者也不必过分担心。一旦细则出来,肯定会有相应的措施来处理这批车。
记者走访了几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发现,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各种款式的电动自行车,车速和车重不符合标准的随处可见,“超标”车占据了电动车市场的绝大部分“天下”。
“‘超标’车卖得比较好。”一家电动车店的老板告诉记者,去年,他刚开店时,一天能卖20多部,“超标”车占有70%。摩托款式的电动车,因为速度快,许多市民愿意买。在另一家专营店里,80%都是摩托车外形的电动自行车。
此次,四部委下发通知让原本就处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夹缝”中尴尬生存的电动车再次成了众人瞩目的焦点。
消息传来,电动车销售商依然热卖“超标”电动车,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企业依然在生产“超标”电动车。
业内人士认为,四部委的通知目的是淘汰“超标”电动车,确保安全。但如真正要淘汰,还是要先堵住源头。企业不生产“超标”车,销售商就卖不了,就不会有“超标”车流入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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