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08日 04:27 来源:新京报
27种消费类条款涉嫌违法上榜,经营者逾期不改正将予以行政处罚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停车场车辆损坏由车主承担”……市民经常见到此类“霸王条款”。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公布首批27种涉嫌违法的“霸王条款”,进入黑名单的“霸王条款”经营者如逾期不改正,将予以行政处罚,最高罚款3万。
这是北京工商首次披露27种“霸王条款”,此前市消协在5月23日点评5类典型霸王条款。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表示,即日起全市工商开始对这些违法条款开展行政指导,经营者顽固不改的将予以行政处罚。下一步将继续收集不公平消费条款,对涉嫌违法的案例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最高罚款3万。
去年11月,市工商局要求商家在今年2月14日前对违法条款自查自纠,今年3月,全市工商对现存的“霸王条款”开始全面收集,截至目前,共检查企业3929家,收集格式合同3115份,并通过市消协征集279条,主要涉及房产中介、装修、美容美发等。问题集中在经营者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等。
首批“霸王条款”黑名单(部分)
“浴场内追逐打闹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场地使用过程中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客户送洗衣物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损坏,恕不负责。”
“公司不承担任何情况下可能造成的跑水、漏电等损失。”
“对会员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停车场停放车辆损坏或丢失由车主承担责任。”
“在一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本店不负责保管。”
“本店商品概不予退换。”
“买车人违约时,已付的购车款不予退回。”
“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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