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08日 17:07 来源:商务部网站
财政部、商务部近日联合发布公告(2011年第28号),明确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该公告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适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补贴资金规模,继续对符合一定条件、提前报废更新的城市公交、 农村客运车辆,以及提前报废的重型载货汽车给予资金补贴,以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推动货运质量改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是合理调整车辆使用年限。为体现资源节约,适当延长了补贴车辆使用年限,将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重型载货汽车等补贴车辆的使用年限分别由7至9年、4至8年、 7至9年调整为8年以上(含8年)、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
三是适当提高资金补贴标准。为增强补贴政策的吸引力, 参照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标准,将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重型载货汽车的补贴标准分别由15000元、10000元、5000元调增到18000元、11000元、18000元。
四是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发放。2011年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继续采用汽车以旧换新和财政部 商务部2009年20号公告的做法,符合补贴条件的车主,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到车籍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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