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09日 05:51 来源:时代周报
王琳
不久前有个网络调查显示,超过七成的公务员认为自己属弱势群体。这一结论引来不少网民的哂笑,“官员也弱势,可教小民怎么活?”若在简单的官民对比中,自是官强民弱。
但强弱从来都是相对的,在更大的强权面前,小吏也是弱势。这些年来,警察上访、法官上访等都没少占据媒体的版面。
安徽省利辛县国土局的周文彬就是这样一个弱势的公务员。在因“微博(http://weibo.com)自首”而引发舆论关注之前,周文彬曾深入体制内的权利救济管道并有过一番苦苦挣扎。
回顾周文彬一年多来的“维权记录”,不难窥见现实的苍白:他因被免职而选择了依法申诉,却投诉无门。
他继而选择了多次给国土厅厅长发短信,却得以去县国土局地矿股上班。
生活是最大的“教唆犯”。
在周文彬的生活经验里,一个已在网上流传颇久的刻板印象逐渐得到印证: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周文彬最后选择了网络维权,因为博客已经“过时”了,他听从知名维权人士的建议,借助于微博来传达他的诉求。
正如“久病成良医”,艰难的维权历程也让一些维权人士深谙传播之道。
周文彬选择“微博自首”,切中了大众传播的需要,并迅速成为舆论焦点。而如果我们剥开“微博自首”的外衣就会发现,其实周文彬所自述的“冤屈”,与一些维权人士的苦难相比,远远不及。
这不是说周文彬的问题就不是问题,相反,周文彬的遭遇更具标本意义。
周文彬这个“标本”其实就是一个“申诉人标本”。
依记者的描述,2009年10月29日,亳州市国土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免去周文彬试任利辛县国土资源局胡集中心所所长职务。
周文彬是当时受考核的9名中心所所长中唯一被免职的,而且,免职文件上并未说明免职原因。
想要一个说法的周文彬开始了长达4个月的申诉,他同时成了一个“申诉人”。
申诉人的地位大致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在一个“耻讼”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度里,看似与现代接了轨的纠纷解决机制,仍然为挑起讼事的原告准备了不少障碍。
这是一个幽暗的管道,周文彬被挟持其中,漫漫前路看不到尽头。
这里有漫长的程序、有不公开的操作,却没有他想要的“说法”。
周文彬其实知道答案,他更应该知道,这个答案不可能白纸黑字留于纸面。
在一个潜规则盛行的时代,显规则注定无法依赖。
越是规模大的会议越不解决问题,能解决问题的都是小会。越是正式的程序越不能化解纠纷,能化解纠纷的都是不正式的程序。
周文彬很快就明白了潜规则,所以他不断发动“短信攻势”和“微博攻势”来维自己的权。
他在领教了“申诉人”的弱势地位之后,果断地选择了抛弃。而那些还在循规蹈矩地申诉和上访的维权人,那些可能背负了更大冤屈的维权人,由于没能依潜规则行事,所以继续幽暗着不为人知。
在我看来,这是一个极为负面的标本,却又是我们眼前的现实。纠纷解决不靠法,靠闹。
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
周文彬的“微博自首”及相关部门的善后,不过是又一次重复了法外解决纠纷的潜规则。
在接受了周的“自首”和举报后,5月31日,亳州市纪委公布了处理结果:任某某、于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违反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决定对任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对于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没收所收礼品,折款上缴财政,并对周文彬向领导干部送礼的行为提出批评。
周文彬仍然不知道他为何被免职,自首和举报也没有成案。
党纪调查替代了司法调查,可能存在的行贿与受贿被“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党内警告”与“批评”形同罚酒三杯。
如果周文彬接下来不闹出点更大的名堂,这个案子将就此沉寂。
而依现行法律,有权对贿赂行为展开司法调查的,是检察机关。
中国刑法虽未像多数法治国家那样,对贿赂“零容忍”,但立案门槛也仅定在5000元。即便贿赂数额不足5000元,情节严重也可入刑。
如检察机关认为贿赂行为轻微,不需刑事追诉的,才依党纪处分。
贿赂事关公务员操守与品行,怎可警告、批评了之?多地公务员招考曾传出,因某考生曾有一夜情记录,人事部门据此认定该考生不符合公务员“品行良好”的标准,不予录取。
面对受贿行为已经查实,却只用警告了之,这也只能理解为应对舆论危机的“善后”了。
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很大程度上在于法治具有确定性,因此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
潜规则让确定性荡然无存,让下属对未来不确定,既是官员的“领导艺术”,也是众多公务员自感弱势的源头。
周文彬的故事,其实天天都上演。
更可怕的是,法治一朝未成,这故事仍将继续下去。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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